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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邦良:为“循环经济”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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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22: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邦良:为“循环经济”立法迫在眉睫  李邦良:为“循环经济”立法迫在眉睫
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3月06日09:51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公司李邦良


记者王宇新3月5日北京报道“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明确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框架法,其立法目的是协调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环境保护,其中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缺一不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公司李邦良在谈到循环经济和共同构筑节约型社会时表示,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


他表示,我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地,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国际形象。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党和中央号召,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政治形象,圆满举办一届高水平奥运会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一种有利于整合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多赢’经济。在我国推行循环经济,于国于企于民都大有好处。”他指出,对于政府而言,推行循环经济,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有利于GDP持续良性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有助于培育和发展一批静脉产业和延长循环产业链,从而创造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增加国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三是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经济结构。


对于企业而言,推行循环经济,一是可以“变废为宝”,增加经济效益;二是可以降低污染,节省环保成本;三是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生产成本;四是可以推动生产和管理理念创新,将环境保护在源头纳入经济发展之中,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公众而言,推行循环经济,一是可以享受适宜的人居环境;二是可以增加就业岗位;三是可以提升岗位的实际收益。


李邦良告诉记者,《循环经济促进法》适用范围应包括各种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涉及一、二、三各个产业门类,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国民经济各个环节,其相关法律主体应包括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各产业部门和企业以及个人。


其创设的基本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四是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手段和措施,以形成一个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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