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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代办方东美先生纪念奖学金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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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门县政府代办方东美先生纪念奖学金设置规定  金门县政府代办方东美先生纪念奖学金设置规定

第一条:方东美先生遗爱金门子弟,特设立本项奖学金。

第二条:本项奖学金由方东美先生家属捐赠新台币贰拾万元,存入银行专户,每年孳息所得作为奖学金。

第三条:本项奖学金设置管理审查委员会,由金门县政府教育局局长担任召集人,金门高中、职校长及五所国中校长担任委员,业务由教育局办理。

第四条:申请者以现就读於国内各公私立大专院校之日间部金门籍学生为限,并以左列科系者为限。

(一)哲学研究所或哲学系。
(二)农业工程科系。
(三)水产养殖或制造科系。
(四)医学院各科系。

第五条:本奖学金每年申请一次,上举科系各录取一名、每名获奖学金四千元。

第六条:申请奖学金条件:

(一)未享公费待遇者。
(二)前学年学业总成绩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前学年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以上。

第七条:申请奖学金应缴左列证件:

(一)未享公费待遇证明。
(二)申请书。
(三)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
(四)本学年在学证明书或学生证影本?(经入学注册完毕,正反

两面)。
(五)前学年成绩通知单。

前列证件无论录取与否概不退还。

第八条:奖学金申请期限如左(邮戳为凭):

(一)每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
(二)将应缴证件寄金门县政府教育局「方东美先生纪

?念奖学金委员会」收。

第九条:奖学金之合格人数如超出限额时,则依申请人学业成绩高低,决定优先顺序。

第十条:奖学金之申请经审查完毕,公告录取名单,并通知学生家长具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六十七学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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