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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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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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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

第一条?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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