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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中法加强司法合作 联手打击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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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22: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分别批准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表示,条约的批准和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澳、中法之间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捕包括贪官在内的外逃案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中国加强跨国犯罪打击力度

  新华社报道,根据这两个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均有义务引渡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刑罚。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发达国家藏匿。

  而对这些外逃贪官,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基于这一现状,中国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追捕外逃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

  在签署批准的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引渡条约中,“死刑”问题一直是双方讨论的焦点。由于法国司法机关已经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认定为宪法原则,澳大利亚也已经废除了死刑,中法、中澳借鉴此前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相关措辞,务实、变通地克服了双方签署引渡条约的最大障碍。

  针对引渡条约中的上述条款,中国社会看法不一。有人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但占多数的意见认为,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处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这些外逃贪官抓回来的问题。

  有专家表示:“把他们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审判,首先就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也表示:“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合作的障碍,也决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制裁的借口。”

小资料:

  中法引渡条约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

  中澳引渡条约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中国加强跨国犯罪打击力度



  据外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3月底,中国已与50多个国家缔结各类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共99项,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8项,引渡条约30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5项,打击“三股势力”协定6项。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开展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10月,又审议通过了反洗钱法,这是第一部旨在预防和监控洗钱犯罪的法律;2007年5月31日,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据公安部介绍,2007年,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分别从吉尔吉斯斯坦、南非、菲律宾、泰国、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56名。

  “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些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仍逍遥法外,利用公约引渡和追回资产的成功案例还很有限;技术援助领域的合作尚未有效开展。”武大伟今年初在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时表示。

  “应当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坚决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武大伟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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