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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引出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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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引出了什么问题


文/王军

不仅仅是学术层面的问题



近一年来,笔者以北京市政协特邀委员的身份,在市政协、市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几次会议上,发表这样的观点:今日之北京旧城保护,已不仅仅是学术层面的问题,它是一个如何贯彻执行经中央政府批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

近期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北总布胡同24号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保护问题,及其衍生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既不是“连名人都无法界定,怎么去认定故居?”“跟名人沾边就保护,几乎每个院落都能说出点门道,那是不是意味着名城将永远‘凝固’”(王世仁语,《北京日报》,7月20日)这样的问题,也不是“所谓‘故居’如今多已沦为大杂院,破败拥挤,上厕所要走出200米,曾经的文化是否能让这里的居民感到自豪”(“一位资深文物工作者”语,《北京晚报》,7月21日)那样的问题,更不是中央关于“少宣传个人”和“严格控制纪念设施建设”的有关文件是否意味着名人故居不能被纳入文物保护工作范畴的问题。

对以上三个问题,北京市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实践,已经作出回答——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国家文物局予以澄清:开辟名人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与保护名人故居是两个概念,属于不同范畴。中央关于名人故居的有关规定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应当坚决执行。同时,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名人故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的应有之意。把名人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非必须“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完全可以不影响故居的“正常使用”。

由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引出的问题,正是如何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这份领引21世纪北京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出规定:“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第60条);“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第61条);“停止大拆大建”(第62条);“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第67条);“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第67条),等等。

总体规划还特别强调:“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第160条);“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第176条)。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是人们对梁思成、林徽因夫妇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怀有深深的敬意,二是社会普遍要求严格执行整体保护旧城的总体规划。历尽数十年的持续拆除,北京旧城,作为“中国古代都城建设的最后结晶”(吴良镛语)、“人类在地球表面上最伟大的个体工程”(埃德蒙·倍根语),已残存不多,这更激发了各界人士致力于保护的强烈愿望。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能够赢来被保留的局面,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果然决策,贯彻执行总体规划的结果,其中的曲折是非,也表明“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必要性。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既让我们看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进步,也让我们感受到这项工作的紧迫,以及我们肩上的使命——伟大的老北京,让我们骄傲的“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梁思成语),岂能在我们这代人的手中葬送?

总体规划是“最大、最重要的原则”


7月27日,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通过《光明日报》明确表态: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界定,应该由地方文物部门向同级政府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严格保护。

7月28日,北京市文物局会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保护问题,决定“责成建设单位调整建设方案,在建设规划上确保院落得以保留”;同时表示,梁思成、林徽因在清华大学新林院8号的故居(那里是他们1946年至1951年的住所,此间,他们创办了清华大学建筑系,为解放军绘制北平文物地图,编写《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人民英雄纪念碑,书写《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的建议》,抢救景泰蓝工艺)也将得到保护;要求各区县文委的普查队伍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继续深入调查,统筹做好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的调查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列入建设区域的要采取保护措施;欢迎社会各方对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提供线索并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坚持旧城整体保护的原则,对于旧城胡同四合院提出严格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及修缮、改善、疏散的原则进行保护修缮。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表示:“国务院2005年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规定,北京旧城整体保护,禁止大拆大建。这对于文物保护、旧城保护来说,是一个最大、最重要的原则,不能再拆了平房建楼房。旧城内很多传统建筑都没有挂牌,一些名人故居也在其中,这都需要去一一发现、认定和保护。如果不挂牌就要拆,那么,新发现的很多建筑就来不及保护了。”(《新京报》,7月30日)

相关政府部门和官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近期各界人士就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和北京旧城保护提出的问题,作出积极而正面的回应。北京市文物局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欢迎社会各方对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提供线索并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声明,正是中共十七大报告——“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具体体现,必将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旧城仅残存约四分之一的现实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北京旧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拆除改造,城门、城墙、牌楼被拆除贻尽,众多庙宇、会馆、戏楼等古建筑被毁,成片成片的老街区被夷为平地。北京旧城仅占中心城面积的5.76%,据2006年清华大学根据卫星影像图作出的分析报告,经历持续的拆除,旧城仅残存约四分之一的面积。对这残存的部分,我们已别无选择,惟有尽最大努力加以最为细致的保护。

贯彻执行整体保护旧城的总体规划,并不是要将旧城“凝固”为一块化石,我们希望永存的是我们对祖国文化的热爱,和这一砖一瓦见证着的伟大文明和我们作为光荣的中华儿女的理由。

今日之北京旧城,正如当年梁思成先生所言:“它同时也还是今日仍然活着的一个大都市,它尚有一个活着的都市问题需要继续不断的解决。”(《北平的文物必须整理与保存》,1948年)这些年来,北京市致力于改善旧城内的基础设施,施行“煤改电”等工程,不是以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而是通过公共服务的供应、财产权的保护、四合院交易市场的建立,激活了烟袋斜街、南锣鼓巷等曾经衰败的街区,通过四合院修缮标准等设计导则,使老房子的“微循环”符合总体规划的保护要求,历史街区得以自然而真实的再生。这些,正是我们希望在北总布胡同看到的。

我们希望永存的是对科学发展城市的坚定信念,正如《人民日报》7月16日就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问题发表的评论所言:“如果我们既能做到对文化历史的保护,又能做到对现代文明的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岂不是大大地上了一个台阶?”

贯彻执行整体保护旧城的总体规划,停止对老城区的继续拆除,并不是说城市就不需要发展了。仅是弹丸之地的最后的旧城,岂会妨碍在它之外更为广阔的市域范围内的日新月异?相反,长期以来在旧城之上建新城,不但使文化遗产承受巨大损失,还使城市功能过度聚焦于以旧城为中心的区域,形成单中心城市结构,致使市中心的工作人口被迫到郊区居住,每日往返于城郊之间,激起进出城交通大潮,抬高了城市运营和生活成本,导致全市性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衍生一系列城市问题。

正是直面对这样的情况,总体规划经过科学研究,提出整体保护旧城、重点发展新城、调整城市结构的战略目标,要求“逐步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加强外围新城建设,中心城与新城相协调,构筑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空间结构”(第15条)。这个目标能否实现,事关首都发展大局,我们岂能视为儿戏?

我们希望永存的是对依法治国的不懈追求。2003年9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对谢辰生先生关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来信作出批示:“赞成,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支持。”同年9月8日,温家宝总理对谢辰生先生的同一封来信作出批示:“保护古都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在工作中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建规划,坚决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引自北京城市规划学会:《胡同保护规划研究》,2005年2月,第33页)这样的精神,正需要落实在每一个四合院的保护中。唯此,总体规划才会得到不走样的实施,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我们这个时代最不可缺少的法治精神,才能得到张扬。

承担起“免于匮乏”的责任


我们并不是要让老百姓永远生活在破败拥挤的大杂院内,除非我们无视北京市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人民住房条件改善方面取得的进步。

因房屋产权关系的混乱、住房建设长期滞后,大量的四合院成为年久失修的大杂院。挤住其中的居民渴望改善住房条件,是不争的事实,但他们对城市拆迁又怀着复杂的心态,往往心存顾虑。现行的拆迁政策,是按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非福利性住房分配,挤住在大杂院内的贫苦人家,最需要住房救济,可因为住房面积小,获得的补偿也少,往往一拆迁,就被逼上了购买商品房的独木桥(对他们来说,经济适用住房多是一房号难求,甚至求到也买不起),导致拆迁矛盾加剧。


在这样的政策下,“盼着拆迁”的,往往是那些在外面拥有第二套住房的租赁户,因为一拆迁,他们就可以将不属于自己的租赁房产变现为个人收入,而自己的实际居住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2005年发布的《北京城区角落调查》显示,崇文区辖内的前门地区,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户在人不在的占常住人口的20%以上,个别社区外迁人口占45%以上。这样的情况,在各城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最应该得到救济的最困难居民,往往难以获得救济,原本可以适当方式解除租赁关系的自有房住户,成为最大的赢家。

正是针对这样的政策弊病,北京市近年来开始以住房保障对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解危解困工作,启动房屋修缮和市政改良工程,在旧城内施行“修缮、改善、疏散”政策,对愿意迁出原居住房屋的居民,提供多种安置方式,符合保障住房供应条件的居民,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审核供应。这样的政策,亟须普及到旧城的每一个角落,普及到北总布胡同这样的地方。

贯彻执行整体保护旧城的总体规划,并不是要把老城区的老百姓的生计“冻结”起来;并不是要把旧城内逼仄拥挤的居住环境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强迫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并不是连一个抽水马桶都不让建,强迫老百姓“上个厕所都要跑出几里地”。

我们主张:以良善的金融政策发展住房保障,使保障性住房成为大规模吸纳流动性,并提供稳定的中长期回报的投资品(这正是应对金融危机,中国亟须研究的经济政策),去救济最需要我们帮助的贫苦家庭,而不是把他们的安居之梦托给开发商,迷信开发商的推土机就是人民的福祉。

我们须调整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即可强制性拆迁民房的政策,这一政策已制造太多被动性住房需求(2002年6月《北京日报》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拆迁居民对商品住房的需求量已约占北京市场全年住宅销售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市场中重要而且比较稳定的有效需求量”),虽可在一时为GDP作出“贡献”,终会导致社会财富向强者集中,拉大贫富差距,加剧阶层分化,长此以往,必将动摇和谐的根基。

在《物权法》已经施行,物业税已在酝酿的今天,过度依赖售卖土地的地方财政即将迎来深刻变革,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顺应这个趋势,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免于匮乏”的责任,以高度的智慧和政治责任,为人民谋取最大的福利,并由此创造经济增长的机会。


完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关于这次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保护,笔者在一篇文章中写道:“这一事件,与2007年东四八条历史街区、西四北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一样,标志着北京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时代的到来。”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始终伴随着公众参与。东四八条、西四北大街和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保护,之所以成为标志性事件,一是这些事件,得到社会各界人士,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者,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而充分的参与;二是社会各界的呼声,得到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促成了问题的解决,表明公众参与机制正在形成之中。

“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是总体规划提出的机制保障要求。在加强专家论证方面,2004年北京市聘请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北京旧城风貌保护与危房改造专家顾问小组”,2007年调整为“北京古都风貌保护与危房改造专家顾问小组”,2009年调整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顾问组”,专家组成员已由最初的10位增加到目前的14位。

专家组成立以来,开展了数十次论证活动,对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对历史街区的生死存亡,有着关键性影响,他们的言行自然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今年4月,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的“北京旧城房屋保护修缮工作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研究所副所长杨维富提出:专家的话语权应该有多大?如果他的儿子在后面搞开发公司怎么办?是否需要一个北京市古都保护专家论证条例?

今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楯,在与北京市政协委员、区政府官员座谈旧城保护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是否应该公示?是否应该把每一位专家的意见都标示出来?“如果拆对了,也好让子孙后代记得他们的功劳;如果拆错了,也让后人知道都是谁同意拆的。”

专家论证的是关系首都城市发展的重大公共事务,并且是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公共事务,因此,完善专家论证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必要的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防止个别人公权私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为亲属谋取不当利益,尤为重要,这既是推动公众参与的应有举措,也是对专家组成员的爱护。

更为重要的是,专家组成员必须贯彻执行整体保护旧城的总体规划,不为仍在大拆大建的项目作“可行性”论证,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才能取得和谐,政府部门的决策才能获得有益的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才能获得更大的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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