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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孟母堂”是推进法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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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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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7月初被媒体偶然曝光引起社会热议,再到月末被上海市教委喊停,近一个月内,成立不到一年的上海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赚”足了人们的眼球。在这里,我们将对这一社会现象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做出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价值判断。



在做评价之前,先对“孟母堂”的教授内容了解一番。据了解,其内容如下:“孟母堂”教学内容




中文: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


英文: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


数学:数理读经教育,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


体育:瑜伽和游泳等。[①]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对国家义务教育法里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部的明文规定做出一番比较,那么“孟母堂”的叫停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我们从叫停“孟母堂”与维护法律完整与权威的角度来分析。


不管“孟母堂”成立的宗旨与意图如何合理,如何值得同情,但较之于保持国家政府的完整的法规的统一,“孟母堂”,其实已经越过了法律规范的界限,当然得对其进行整治以维护法律法典的尊严。当道德的合理性取代法律的规范性与威严性时,社会秩序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无效率的无序状态。而且在一个真正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法的精神首先要贯彻到每一个人的意识当中,人们对法形成一种自觉的崇敬与信仰,而对法本身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的考虑必须让到第二位。法律的尊严就在于细微之处触犯法律也必定受到法律追究的后果。所以对于“孟母堂”这种有损法律权威与尊严的行为,应该为其触犯法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其一。


其二,孟母堂”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它要办成“全日制私塾”,以此取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根据《义务教育法》,任何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内,都必须符合《教育法》的要求,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有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教育法》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儿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是带强制性的。同时《教育法》规定的是“接受义务教育”,是指将儿童送入国家批准的学校,家长与儿童只能在这些学校(包括合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范围内选择,不存在超出此范围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要求政府给儿童权利的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阻挠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便成了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家长有为孩子选择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但将孩子与学校的彻底隔绝将值得探讨。在这种前提下,对于最后教育的后果的考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可以因为法律的不成熟而彻底否定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转而去寻求法律以外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时,那么逾越法律将不再变得那么可怕,法律不会再受到信任。即便也许通过这种法律外的手段去解决所遇到的一切社会问题会显得更加灵活,更加有效而且备受人们推崇,那么也只是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愈走愈远,实用主义将取代制度而存在。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建设有效的法律体系与制度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面对一些法律琐事的诸如“孟母堂”等事件的严厉整治。


当然,我们在严格贯彻法律精神的同时,不能不面对法制不健全阶段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的突破。当然这在具体事件当中的表现便是合情合理的但有违法律尊严的层出不穷。比如,现阶段的“孟母堂”事件。一些家长(包括“孟母堂”学生的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善意,在目睹或体验了目前一些义务制教育学校的弊病后,希望试验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在他们所追求力所能及的“理想学校”里学生将与教学资源得到最充分的搭配。因此,我们同情“孟母堂”对于当前教育的反思与尝试,只是不鼓励他们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合情合理永远不能取代法律而成为人们价值判断的准则。“孟母堂”事件对于法律的完善也是一个激励。


现在教育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法制的不健全产生的最大的恶果就是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缺失,尤其是对于法律等公共准则的不信任,造成一种合情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错位。所以由叫停“孟母堂”事件对于我们法制建设的最重大意义就在于显示政府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建设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正是最终一切问题的焦点。“孟母堂”问题的出现是因为人们对现行教育体制的怀疑的体制外尝试,依法叫停“孟母堂”也正是彰显依法治国理念的机遇。在这种理念下,我们的最终目标便是实现合情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完整统一。到时候,诸如“孟母堂”一类问题将不再发生,一切有争议的问题都将在法律的制度化体系内寻得最佳的解决途径。



[①]
《12沪童不上小学只念"孟母堂"全日制私塾》,南方网,
2006-07-12

http://www.southcn.com/edu/xinwenbobao/200607120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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