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5|回复: 0

宽容“孟母堂”,不如反思义务教育

[复制链接]

914

主题

8117

回帖

9031

积分

百家姓状元

积分
9031
发表于 2009-8-25 12: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出现现代私塾“孟母堂”的报道出来不久,我就撰写一篇文章指出“孟母堂”的出现是针对义务教育的。随后上海市就紧急叫停“孟母堂”,这些都是意料中的事情。对于“孟母堂”的叫停社会上会出现一些看法,我在事前就有预料,因为我写的《义务教育和私塾“孟母堂”》一文贴出之后就看到一些不同的认识,我是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些认识,一方面是许多人对义务教育的任务并不是十分了解,另一方面就是国内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出现这种议论并不奇怪。
  7月26日《新京报》刊登北京一位学者秋风的文章题目是:《不妨给“孟母堂”以宽容》,这篇文章提出:上海市叫停“孟母堂”,“这种做法能否获得道义上的正当性?”并提出:“家长是其子女天然的监护者,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任何人比父母更关心自己的子女,更了解自己子女对于教育的需求。因此,家长天然有权安排子女的教育。这包括,家长可以选择他认为最有利于孩子健全发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学内容。比如他可以选择把孩子送到国外、送到私立学校学习;他可以自己在家教育孩子,也可以选择合伙创建私塾,聘请私人老师教育自己的孩子;他可以让孩子阅读古典经典,而拒绝学校通用课本。”并提出:“恐怕正是因为教育模式与教育内容的垄断,让现有义务教育体系走上了应试教育的独木桥,而忽略了家长的需求,忽略了教育所应承担的文化责任。应该反思的是,这个义务教育体系是否充分满足了家长对合理的、好的教育之渴望?孩子需要教育提供什么?”因此认为:“孟母堂等私塾的尝试既具有教育模式变革的意义,也具有教学内容变革的意义,它让家长们看到了另一种教育的可能性,增加了家长选择的空间,也让孩子有机会面对一个伟大的知识与文化传统。当下,不妨给它以宽容,让时间来证明其效果,那时家长自会作出选择;如果效果家长都不选它,它自然也就办不下去了。”
  随后我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看到一篇帖文说上海市的叫停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一些论坛也涌现与秋风类似的观点,主要是集中在国家集中垄断这种教育,为什么不能给家长一些自由选择的余地。
  针对这些观点我想首先说明一下上海市叫停“孟母堂”不是乱作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法律就是《义务教育法》。社会舆论的刍议不能替代法律。秋风的观点也是在争取《义务教育法》之外,家长对孩子接受怎样的教育有更大的自由度,是从这个角度上提出给“孟母堂”更多的宽容。
  秋风是一个笔名,我无法了解他是一个什么学者,他的这篇文章说明他懂得法律,但他并不懂得义务教育;他看到义务教育出现的问题,但不知道义务教育的目标。
  义务教育究竟是一个什么教育?首先介绍一下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国外一般称“强迫教育”,它起源于1619年的德国。此后,各个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年龄规定都不一致。中国从北洋政府到民国政府也提出了“强迫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1986年4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期限为九年。
  实际上这次新《义务教育法》审议过程中集中在对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的讨论,这个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办好义务教育学校是国家的责任。家长的义务就是依照法律送孩子到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这种教育是国家民族意志下的教育,于是国外称为“强迫教育”。因此家长或者社会力量不能提出与义务教育法相违背的教育途径和方法。不客气的说这次宣传新《义务教育法》的七个亮点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的收费和资源均衡上,忽视了义务教育目标的宣传。《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就明确这个目标:“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因此“提高全民族素质”是这部法律的目标。
  “孟母堂”教育形式是把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倒回去接受私塾教育。在清朝末期,当我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朝《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孟母堂”的教育实际是要把现代教育整整往后倒退100年。
  如果说秋风的观点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这位学者直面义务教育提出了一些批评,特别是看到应试教育的危害值得关注。应试教育的出现确实与政府主管教育的机关指导思想有关,但这并不是义务教育法律本身的问题。义务教育要实现的是“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就不应当在义务教育中引进竞争,由于出现竞争必然就忽视义务教育关于提高素质的问题。素质不仅是文化水平,这是关乎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解放初期中国的教育学者就明确指出全面发展教育是马克思主义提出的个性全面发展的教育,个性是指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这种思想是分析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得出的科学论断。义务教育在实施中走向应试教育,就是忽视人的个性全面发展,这是中国教育最值得反省的问题,实施《义务教育法》实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以及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与秋风先生提出的问题基本是一致的。义务教育虽然规定了统一的学制和规定的教材,但这种教育本身还是个性全面发展,因此包含了“家长的这种正当权利为其界限”,这种教育更重要的是应当满足适龄儿童于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家长和受教育的儿童和少年选择的空间在义务教育中都应当依据教育宗旨予以满足,因此不应该存在约束接受教育的儿童和少年心理和生理发展的问题。
  实际的情况如同秋风提出的问题,现在的问题非常复杂,要高度重视中国教育能不能依照法律实施。不客气的说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过程也许还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阻力和困难,这也是中国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反省中国教育是一个当务之急的事情。
  教育是一个培养人的事业,义务教育是国家民族意志下的教育,是一个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因此它不允许这种教育退回到私塾这种模式,因此就不会给私塾以任何宽容。但是现代私塾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触动今天的义务教育,这种触动不会动摇义务教育,而是要反省几十年来义务教育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让义务教育得到更健康地发展。笔者以为应该反省的是政府管理机关和中国的教育学者,因为这些人的指挥棒对中国教育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不是《义务教育法》的过错,而是执行这部法律的政府行为应当深刻反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3 02:04 , Processed in 0.04690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