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1|回复: 0

我为私塾式教育叫好!——也谈“孟母堂”

[复制链接]

949

主题

6529

回帖

7478

积分

百家姓状元

积分
7478
发表于 2009-8-25 1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母堂



我为私塾叫好!不是我希望在中国推广私塾式教育,也不是希望让私塾式教育取代现行的教育体制。当今世界,幼儿教育、基础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的主流模式已经确立。全国目前有44.42万所中小学,2.16亿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学生,中国现代教育的体制已经确立。我为私塾叫好,是因为在主流教育的体制下应该允许各种教育的模式共存,以共同促进教育的最高境界:因材施教。

1.义务教育=强制教育?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首先是适龄少儿的权利,而义务教育又是适龄少儿“必须接受的教育”(带有强制性),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适龄少儿的法定监护人或其本人是否可以因为不满意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而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呢?似乎不可以。也就是说,享有权利的人没有放弃权利的权力,你还有履行接受国家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简言之,接受权利是你的义务,你没有不接受权利的权力,你不接受国家给你的权利,就是没有履行义务,就是违法了。(我晕~)


依我看,《义务教育法》就是一部国家实行的强制教育法了。按此法,你要有正当理由才能不接受义务教育。什么理由属于正当呢?因病肯定是一种,其他就不得而知了。按目前教育部官员的解释,你进私塾肯定不是正当理由。


但是,还有没有特例呢?有!我没有做过统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在国外完成的有多少?比我们现在的私塾多还是少?家长有没有权力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来选择国外教育?是否要依法招回境外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国外与国内私塾国家是否都不认定?还是只不认定国内的私塾,而国外不论你在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包括在家教育)国家一概不管?——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义务教育还等于强制教育吗?

2.为什么就不能接受其他教育模式?


不愿意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上是极个别的人群,依我看,它与目前不发达地区辍学的、在大城市打工的民工子女当地入不了学的人群也无法相比较。


但是,这个从统计学概念上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无疑给我们带来了这样的信息:在反思我们基础教育的今天有人开始实践了,有人在追求个性化教育模式了,有人在“倒退”、在突出我们国家的“国学”了......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件坏事情。在中考、高考的指挥下,我们的幼儿园也有了入园的“考试”,我们有些小学也开始排队领取入学考试号码,我们的家长已经为小学毕业生制作比自己应聘材料还要精致、还要厚的自荐书,难道这些不是我们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所为吗?我们的学校、教师尽管评价学生的指标体系越来越全面,但是真正的好学生还不是考上高中的、考上大学的?在我们大多数教育机构和家长、学生乃至社会还认同这是基本面的今天,能有一反考试指挥棒的个性化教育模式,为何不能叫一声好呢?放着免费的午餐不吃,非要自己花钱,难道我们没有体会到这是对现行教育模式弊端的一个抗议?


全面的通识教育还是社会的主流,大可不必担心社会会回到私塾教育的年代。没有接受过通识教育而个性化教育出来的学生未必就不能成人、或者说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创新人才也不是一定要接受一种教育模式才能培养。比尔.盖茨是世界的特例,难道中国2亿多的适龄少儿就不能容忍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哪怕百万分之一的试验?我们的国家在世界上倡导多极化、多元化,我们的基础教育难道不能试试?

3.基础教育能不能有其他模式?


我不是教育学专家,我自然说不清楚。据说,美国已经有6000万学生在家学习,不过得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顾晓鸣认为,在后现代教育时代,类似于孔子、柏拉图式的小班化教育模式,因其因材施教而有其生命力。大众媒介式的方式并不是最好的方式,现行的教育方式也不是一个永恒的方式。当然,顾教授也是一家之言。


有一点是肯定的,教育的最高境界是完全的因材施教。因每个人来设计教育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但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始小班化教育,这是受教育人数的改变。现在挑战的不仅仅是受教育人数,而是受教育的内容,能不能变?众所周知,中国的基础教育是全世界最难的之一,但人才的创造力、创新力却不是全世界最好的之一。我们的内容也在变,始于2001年的新课改就是一个实践。是不是教育也是“官本位”呢?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主持?如果美国真有6000万学生在家学习,中国拿6万、不行就6千试试,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行吗?


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在没有进入一定的规范程序之前,私塾式的家庭教育应该谨慎科学的行事,防止把孩子当实验品。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帮助其更规范发展。“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不把孩子送去学校的家长,应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孩子的学习情况,一旦不合格就应该再回到学校。”复旦大学顾晓鸣教授认为应该建立这样一个规范的家庭教育认证体系,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谋私利。——我看挺好。

4.为什么要叫停?


叫停最简单。私塾式的教育是否违法,我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情。叫停,这实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政能力问题。如何教育行政,自然不用我等多说,点到为止。





事件回放

2006年7月10日,东方早报刊登署名文章称:一年前,上海一些志同道合的家长在松江悄然成立了一所命为“孟母堂”的“读经学校”,在4-12岁的12名孩子身上尝试一种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模式。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中文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文学经典;而数学则是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经教育,内容甚至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老师会有讲解。此外,“孟母堂”还外聘教练教授瑜珈和游泳来代替一般小学的体育课。

2006年7月11日,媒体快速报道了上海市教委(10日当天)作出的快速反应:“孟母堂的开办有违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方针。”
“如果查实违规,一定要按规定处理。”

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教委公布调查结果:“孟母堂”并未获得过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且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为此,已责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与此同时,对于有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的行为,上海市教委表示,与《义务教育法》相悖,亦属违法行为。松江区教育局已向“孟母堂”发了相关的告知书和公函,近期内将依法作出处理。

2006年7月31日,“孟母堂”在“绍南文化”网站上发表《孟母堂家长声明》,表示“将在9月1日前,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声明认为:“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家庭教育……所以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2006年8月23日,教育部就“孟母堂”事件首次作出回应。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否定了在上海诞生的全日制私塾“孟母堂”的教学形式。张文称,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广泛征求人民意见的产物,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即便是反对者也必须遵守,“不论家长再有本事,也必须进学校。”张文说。


同日,“孟母堂”的发言人周应之并不认同各方哪怕是各级教育部门对于“孟母堂”的否定。“本周我们就会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行政申诉。”周应之说,“孟母堂”的家长们并不想违背《义务教育法》,而是他们觉得在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可以对子女教育有自己的选择权,家长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



中国的现代私塾式教育

1998年2月,湖南省娄底的私塾就开始开始在儿童中传播国学。


成立于1998年5月的北京圣陶实验学校,在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之外,开设了武术、瑜珈、围棋、古诗文吟诵、传统蒙学读物中的三字经百家姓四书五经、京剧、昆曲、古筝古琴笙管笛箫二胡埙鼓(每人至少掌握一种)、书法国画、篆刻、中医药等等。

2000年9月,由王敬东老师创办的山东平原县小巨人经典学校,据说是大陆第一所专门的读经学校,幼儿班以学习经典为主,就已经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内容。

2005年暑期,上海首个中小学生诵经班在上海图书馆开出,场面火爆。诵经班面向7至15岁的沪上中小学生,主要让学生们学习《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儒家的启蒙经典。明确采用中国古代私塾的做法是诵经班最大的特点,也就是不求甚解,只以诵读经文为主,让学生自己来消化。

2005年10月29日,苏州首家现代私塾——“菊斋私塾”正式开课。据悉,创办者的主要目的是弘扬国学,培养儿童的古典文化底蕴和优雅情怀。私塾教学内容主要是经学、韵文、古乐、书画、茶道等。“菊斋”私塾学制1年,每周末上课,学费为320元/月。目前开课的这个班只有6个学生,最小的6岁,最大的10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华人百家姓论坛

GMT+8, 2026-7-18 07:26 , Processed in 0.04361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