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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堂——关于大气污染与环境保护的立法     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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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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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讲堂——关于大气污染与环境保护的立法














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1月9日举行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复兴。经济建设绝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不能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要把认识真正统一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来,要让这种思想深入人心,绝不能做“吃祖宗饭、断子孙生路”的事情。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制度体系,并有一定效果。但是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有严重的缺陷。对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仍有明显不足。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应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的改革、创新和完善,从法律原则、制度的基本原理、指导思想、战略思路到其功能、内容、实施机制、程序等进行全面改造,构建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环境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面对现实,抓住要害,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大气污染防治从单项污染物的点源控制转变为的区域综合防治,从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从以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为重点转变为实行预防原则和全过程防治,推行清洁生产,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思想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体现,污染防治机制和环境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直接体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受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及《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的。在20多年的时间里,有着极为迅速的发展,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通过)为基干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有5部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即:《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00年施行)、《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规定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基本目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基础和支柱。国务院颁布实施了30余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性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环境保护的专门地方法规和规章。为给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我国还制定了400多个全国性的环境保护专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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