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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之”字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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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子》“之”字初探
李蓓


内容摘要:《孟子》中的“之”字用法多种多样,各不相同,本文从“之”字作代词、助词、兼词、词缀、动词、连词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下粗略探讨,各举几例,以表明其用法。
关键词语:“之”字 代词
助词 兼词 词缀
动词 连词


《孟子》中的“之”字共出现1721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代词,其中又可分为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2、助词;3、兼词;4、词缀;5、动词;6、连词。
其中,“之”字作连词连接动词短语,只有1例:

孔子进以礼,退以义,得之不得,曰有命。
《万章章句上》

——孔子按礼法进身做官,按道义退职返乡,得到和得不到官职,都由命运来决定。此处的“之”连接“得”和“不得”,表示并列关系,可译为“和”、“与”。“之”字的这种用法很少见,一般只在先秦的典籍中出现。
本文主要介绍其他几种“之”的用法。

一、代词“之”
《孟子》中,代词“之”共出现680次,约占“之”字总数的39.5%。详细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人称代词

这是“之”字的最常见用法,一般表示第三人称,不只限于代人,也可以代物,用在动词或介词后面,一般作宾语,可译为“他(们)”、“她(们)”、及“它(们)”。如:

①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
《梁惠王章句上》

②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
《公孙丑章句下》

③孟子曰:“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
《离娄章句下》

例①中“之”指代人,就是那个陷溺其民的君主,而例②、③中指代物,②中“之”指日月之食,例③中“之”则指学问、道理,皆可译为“它”。
“之”字表示第三人称,偶尔也和“其”字通用,用在名词和名词性词组前,作定语,可译为“他的”、“她的”等之类。

④《书》云:“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
《梁惠王章句下》

⑤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
《公孙丑章句上》
上述两例中的“之”字都可以用“其”字代替,译为“他的”。

以上是“之”字作宾语、定语的情况,“之”字还可以作兼语。它用在动词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中间,便是兼语,也就是说,可以作前面动词的宾语,也可以看作后面动词的主语,如《孟子》中例:

⑥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
《万章章句上》

⑦他日,其母杀是鹅也,与之食之。
《滕文公章句下》

现代汉语中的兼语句,是由一个动宾短语套接一个主谓短语而成的句子。其中,动宾短语中的动词通常是使令性动词,如派、让、请、叫、求等,而古代汉语中这一动词也是带有使动意味的“使、与、闻、度、教、命”等,如上述两例。
(二)指示代词

我们熟悉的现代汉语中,指示代词有“这、那、这里、那里、这么、那么”等,古代汉语中“之”字也可充当指示代词,一般有下列两种用法:
1、用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前,用来复指这个人或事物,可译为“这、这个”,如:

①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
《公孙丑章句上》。

②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而得之,不思则不得也。
《告子章句上》

例①中“当今之时”可译为“现在这个时候”,“之”字复指当今。例②中二“之”皆可译为“这个(些)”:“耳目这些器官”、“心这个器官”。
2、用在动词后,作宾语,指代比较近的事物、事情,可译为“这……”,如:

③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梁惠王章句下》

④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公孙丑章句上》

这类“之”归为第三人称代词类中,是欠妥的。“之”在这里的意思不能简单的用一个“它”来概括,指的是一件事、一个道理,如例③中“于传有之”中的“之”联系上下文指代的是“文王的囿方圆七十里”这件事,例④中“之”则指代“行仁政的君主不能称王于天下”这件事是从未有过的。
《孟子》中代词“之”,一般有以上两大类,其中要注意几点:
1、带“之”字的否定句中,情况比较特殊,作宾语的“之”要放在动词前,形成宾语前置的倒装句。如:

⑤臣未之闻也。
《梁惠王章句上》
——臣未闻之也。

⑥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
《滕文公章句上》
——吾宗国鲁先君莫行之。

2、本书中经常出现代词“之”和动词“谓”构成的“谓之……”的固定格式,其中“之”和后边成分一起做前面动词“谓”的宾语(也可看作“双宾语”结构),一般用它来表示社会上对事物名称约定俗成的称谓,可译为“叫做……”。如:
⑦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从流上而忘反谓之连,从兽无厌谓之荒,乐酒无厌谓之亡。


《梁惠王章句下》

⑧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
《离娄章句上》
此处“谓之”的“之”作代词,与后面要讲的“之谓”中的“之”作助词是不同的。(详见后)
3、代词“之
”有时用在某些动词(多为不及物动词)之后,意义往往趋于虚化,没有特定的指称,而用来表示动作的持续,或表示对这一动作行为的强调作用,可以顺译。如:

⑨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
《离娄章句上》
——不知不觉脚跳起来,手挥起来。
此处“之”主要起补语作用,译为“起来”。
二、助词“之”
《孟子》中,“之”字作助词的用法最普遍,其出现904次,约占“之”字总数的52.5%。下面分几个部分来进行一下分析。
(一)“之”字放在定语与中心语之间,起连接作用的用法,此时可译为“的”,如:

①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
《梁惠王章句下》

②仕而不受禄,古之道乎?
《公孙丑章句下》

③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员。
《离娄章句下》
“之”字的这类用法,根据定语和中心语领摄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几类:
1、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即中心语对于定语是隶属的关系,如:

①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
《万章章句下》

②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
《梁惠王章句上》

③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龠之音。
《梁惠王章句下》
2、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即定语对中心语在数量、性状、特点等方面进行限制,如:

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
《梁惠王章句上》

⑤百亩之田,勿夺其食,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梁惠王章句上》

⑥千岁之月至,可坐而致也。
《离娄章句下》
3、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其定语多为形容词、名词,对中心语进行修饰,如:

⑦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梁惠王章句下》

⑧我素养吾浩然之气。
《公孙丑章句上》

⑨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
《告子章句上》
(二)用在中心语和副词之间,作补语,可译为“得”。如下例:

①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
《告子章句上》

其中,“甚”补充不仁的程度,“之”是标志性结构助词。

(三)“之”字用于句子的主语和谓语之间,这是常见的一种现象,形成[主语·之·谓语]的句式,表示这一结构不能独立成句,只是句子中的一部分。如:

①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
《梁惠王章句下》②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告天下也以不仁。
《离娄章句上》

③士之不托诸侯,何也?
《万章章句下》

④天之生此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也。
《万章章句上》

这里“之”的作用可以说是化句子形式为主谓短语。句子形式有主语有谓语,本来具有句子的资格,但包含在别的句子里时,暂时失去这个资格,加一个“之”字就是在形式上确定它的地位,短语不能独立成句,因此“之”字也就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以上四例是“主·之·谓”的结构作主语、宾语的情况,其中“之”字可译为“的”,也可不译。

“之”字的这种作用还可以用于复句的一个分句中,起着加强语气,表示假设或连接分句与分句的作用,可根据上下文义恰当译出。如:

④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
《万章章句上》
其“之”字,表示语意未完,下文还有,请继续听之。“之”在这里可译为“已经”:丹朱已经很不肖了,舜的儿子也很不肖。

(四)“之”字用于主语和介词结构之间,表示它们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在句子中可作主语或宾语。如《孟子》中这类用法最常见的是“……之于……”这一结构。如:

①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
《梁惠王章句上》

②圣人之于民,亦类也。
《公孙丑章句上》

③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
《公孙丑章句下》

“之于”结构的作用是强调主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跟其他的人或事物的关系或态度,同时延宕语气,以引起下文,这一作用是从“之”用于主谓之间发展而来的。
(五)“之”字可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用语前置的宾语和动词之间。

①不仁而可与言,则何亡国败家之有?
《离娄章句上》

②王何卿之问也?
《万章章句下》

③寇雠何服之有?
《离娄章句下》
“之”字的这类用法在《孟子》中经常表现在“……之谓……”这一结构中,如:
④《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人作孽,不可活。”此之谓也。 《公孙丑章句上》

⑤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也。
《尽心章句下》

⑥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谓神。
《尽心章句下》

前面说过,“谓之”与“之谓”中的“之”字用法不同,前者中“之”是代词,而后者中“之”是助词,是宾语前置的标志,“之”字以前是宾语,“谓”是谓语动词。
此类用法的固定结构还有“之为”、“之所”,它们同样可以帮助动词宾语提前,如:

⑦其一人专心致志,惟奕秋之为听。
《告子章句上》
⑧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 《尽心章句上》

例⑦中“惟……之为……”配合使用,例⑧中“之为”单用。“之为”相当于“之”,是“之”的延伸形式,其作用只帮助动词宾语前置。
(六)“之”字还可以帮助定语后置,如:

①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
《滕文公章句下》

上例中修饰性定语“害人者”放置在名词性中心语之后,“之”与“者”字配合构成“名词性中心语 之 定语 者”的结构,翻译时可在中心语后边加“里头”,或让定语回到中心语之前:“鸟兽里头害人的……”或“害人的鸟兽……”。
三、兼词“之”
“之”作兼词的现象在《孟子》中只出现了13次,占“之”总数的0.8%。虽然量少,但还是有必要提一下。
兼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词兼有两种词性,同时使用。“之”字作兼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
(一)介词兼代词,相当于“焉、于是、于此”之义。如:

①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于中国,蛇龙居之。
《滕文公章句下》

②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
《滕文公章句下》
两处“居之”可译为“居于此处”,“之”既当介词“于”,又当代词“此”。
(二)代词兼介词,用在动词后、名词前,相当于“诸、之于”之义。如:

③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公孙丑章句上》

④象至不仁,封之有庳。
《万章章句上》

这时可根据文义找出它所指称的对象,并加上适当的词语,如“在”、“到”等。例③中可译为“运它在掌上”,例④中可译为“封他到有庳”。
四、词缀“之”
“之”字还有作词缀的用法,在《孟子》中共出现14次,占“之”字总数的0.8%,一般有以下两种用法:
(一)嵌在时间词或不及物动词之后,表动作的持续,没有实在意义。如

①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
《梁惠王章句上》

②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孛然兴之矣。
《梁惠王章句上》

③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也。
《离娄章句上》
(二)嵌在人名中,凑足音节,无意义。如:

④墨者夷之因徐辟而求见孟子。
《滕文公章句上》

⑤卫使庾公之斯追之。
《离娄章句下》

⑥尹公之他学射于我。
《离娄章句下》
五、动词“之”
“之”一般作为虚词起作用,其作实词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作动词,意为“到……去”。
《说文》:“之,出也。”段注:“引申为往。”“之”在甲骨文中作“
”,“
”是脚形,“一”表示出发点,象是朝前欲起步出发。因此,“到、往”是“之”的本义,“之”本是实词,后假借为虚词等用法。
《孟子》中动词“之”出现46次,占“之”字总数的2.7%,如:

①王见之,曰:“牛何之?”
《梁惠王章句上》

②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
《滕文公章句上》

③屋庐子不能对,明日之邹,以告孟子。
《告子章句下》

④孟子之滕,馆于上宫。
《尽心章句下》
“之”字作“到、往”讲是最初的用法,后假借为虚词成为最常见用法,而本义却退居其次,成为特殊用法。


以上对《孟子》中“之”字的用法作了一番匆匆探讨,评说不免肤浅,但“之”字的用法大概只此几类,而其中“之”字作代词、助词是其主要用法,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另外其他作兼词、动词等的情况也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孟子集注》
朱熹撰
齐鲁书社
1996年;
2、《文言虚字》
吕叔湘著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63年;
3、《古汉语虚词手册》
韩峥嵘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4年;
4、《古代汉语虚词通释》
何乐士
北京出版社
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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