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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孟母堂”设立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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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设立的法律思考

【核心提示】

  早在06年7月10日,媒体报道上海出现“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这种教育方式以读经为主,已有12个孩子参加。

  教育机构随即表示,这种教育方式违背了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涉嫌违规办学。而孟母堂负责人称,这只是一种家长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

  实际上,孟母堂并非“全国首家”,在湖南、厦门、广州等地均有类似的全日制私塾,而其背后均有读经机构推动。但因为全日制的教育方式并未取得合法身份,目前各家私塾均以低调行事。孟母堂的负责人也承认,这家“私塾”的曝光是个意外。

  □本报记者 刘伟 上海报道
  上海松江区新南路锦轩新墅156号。
  这是一栋外观雅致的独栋别墅,三层,傍河而建,草青水缓。屋内全套红木家具,墙壁饰以孔子画像,学童诵读孔孟书声朗朗。


  这就是金石真和他的11个小伙伴目前的学习环境。他们最大的12岁,最小的4岁,《论语》、《孟子》等经书为其学习的主要内容。自去年9月“孟母堂”开办,他们已经在这里学习了10个月。
  7月10日,上海一家媒体率先披露了“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的存在,随后,金石真和他的同学们也曝光于媒体之下。

  “这并不是我们的初衷”,7月13日,该“私塾”的创办人吕丽委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我们只是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在以自己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孩子”。
  实际上,孟母堂并非“全国首家”,在湖南、厦门、广州等地均有类似的全日制私塾,而其背后均有读经机构推动。
  因为全日制的教育方式并未取得合法身份,目前各家私塾均以低调行事。而孟母堂的负责人也承认,这家“私塾”的曝光是个意外。
  7月14日,上海松江区教育局对孟母堂存在是否合理展开了实地调查。而有关“现代私塾”的讨论,在更广范围内展开。

目前(2009年2月),该事件再度被关注。

律师看法:
关于该问题争议的焦点: “孟母堂”的性质是否属于民办学校;
1、
属于的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只有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教学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2、若不属于民办学校性质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从事培训或合法民事行为的权力,如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该行为的开展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家教、托管中心等不存在违法之处。


3、国家政府部门应采取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沟通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而不应片面的采取行政手段制止或者取缔“孟母堂”的设立。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送被监护人接受法定9年义务教育的义务。但若监护人违反了该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处分规定并不是很明确。
所谓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据此,可知“义务教育”必须是要参加由国家组织或认可的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才能认定为接受义务教育,除此之外不能认定。一旦“孟母堂”的教学活动未被认定为“义务教育”的话,作为监护人还应履行法定的义务,即帮助被监护人接受国家认可的“义务教育”的活动。但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因此来打击限制“孟母堂”的设立。

法律规定: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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