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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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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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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孟母堂事件又起风波,三方各执一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法律人看来各方说辞中都存在着法律问题,总体上看来都是不懂法惹得祸。

孟母堂事件至少存在以下法律问题,都是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


1.
孟母堂的房产业主涉及的法律问题:孟母堂在居住房屋内创办“学校”,用于除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属于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行为,可以按照入户时签订的业主公约加以约束和管理,物业公司可以规范和管理,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要求起诉该违约的业主(业主公约是一种业主之间规范性文件),恢复物业的原用途,业主其实完全可以采取实际的行动。如果该孟母堂已经构成扰民的程度,被直接骚扰的相邻关系居民完全也可以直接以侵犯相邻关系名义直接起诉该孟母堂的业主;

2.
孟母堂的儿童涉及的法律问题:孟母堂的学龄前儿童,如果已经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入规定的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法定流程,义务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让孩子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那些糊涂家长不让孩子接受法定教育,已经构成了违法,教育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改正。这些家长不但自己是法盲,如果这样照顾孩子,很担心这些孩子成为新一代的“文盲”:

3.
孟母堂“教学机构”的创办人的法律问题:如果他们是想重温一种孟母时代的小农理想,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却要耽误多少孩子的前途和毕生幸福,这种培育孩子的模式不论其是否成功,最多只能说是一种实验性的做法,并没有大量的案例作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目前为止充其量只是一个“商业噱头”。如果他们提出民间办学,作为一种尝试也是未尝不可的,但是他们执意剑走偏锋,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办学程序,提出申请,经过政府评估,核发教育执照,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其意图已经非常明确了,就是不想纳入政府管理,为其随心所欲地行径创造宽松的环境。政府主管部门已经依法勒令其停止非法教学活动,孟母堂不但不停止反而扩大“招生”,造成孟母堂事件再次升温。如果在第一次政府发出整改通知后,孟母堂依法申办民办教育执照,或许已经获得了批准;如果他们并不同意政府的整改通知可以依法提起听证和对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可见,他们一心只想规避法律监管,其用意何在昭然若揭;

4.
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问题:幸好,我们还是要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表示鼓掌,他们的执法水平是合格的,虽然有各方的说辞,但是依法行政是政府的权力源泉。他们再次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告知孟母堂进行听证程序,为了将程序正义和执法透明度有机结合,给了各方一个将法律程序进行到底的实体和程序的权利。



我们认识到,上述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在阐述这个事件时,均没有将关注点和评述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从法制精神高度严肃地对待和解释孟母堂事件,实在不能令人满意法制宣传和普法的水平。如果普通百姓不能从这些事件中点滴获取有关法律的知识和法治精神的灌输,则我们法制社会建设将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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