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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氏宗亲会 裴氏宗亲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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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6: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建议讨论稿)




第一章 宗

第一条:为了弘扬裴氏家族历史文化,抢救家族文化遗产,促进裴氏宗亲的广泛交流与联谊,增强宗亲内部的团结,协助闻喜人民政府建设“中华宰相村”旅游景区,特组建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并制定本章程作为活动之准则。
第二章 性 质
第二条: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是本族后裔为弘扬裴氏家族文化而自发成立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与宗教色彩,活动内容及范围均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准许的范围内,本会成立之后,将组织机构与成员情况,书面报告闻喜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名称为《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宗亲会”)。下设宗亲联谊工作部、文史资料研究部、顾问处、秘书处及各地分支机构。宗亲会印章中间图案采用裴氏族徽图案。
第四条:宗亲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2 — 3
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下属机构设正副职各 1 — 2
名。
第四章
基层宗亲会和宗亲会理事的产生办法
第五条:凡是接受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宗亲会的各地裴氏宗亲代表,可以在宗亲会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中华裴氏宗亲联谊理事会某某分会(有
50 名以上裴氏宗亲聚集的地方均可成立),各分会可设分会长 1
名、副会长 1 — 3 名、秘书长 1
名、理事若干名。”
第五章
宗亲会理事及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
第六条:各地基层宗亲会选派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和裴柏村的裴氏宗亲代表,每年在农历
3 月 3
日祭祖会前两天召开每年的宗亲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宗亲联谊事宜,选举产生宗亲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常务副会长必须由闻喜县裴柏村裴氏宗亲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宗亲会任期
5 年一届,每年召开工作例会 1
次,由理事长和各职能部门向各地宗亲报告本年度宗亲联谊工作情况、财务开支及下年度的工作部署提供大会讨论,由各地理事、常务理事报告各地的工作情况,理事一般每两年参加一次庙会,常务理事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应每年参加庙会。老少边特的裴氏宗亲代表到裴柏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将书面意见报告宗亲会。
第七条:宗亲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年满 18
周岁以上拥护本章程的裴氏宗亲,不分区域和国籍,各地基层裴氏宗亲联谊分会及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宗亲凡接受本章程、办理了相应的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成员。顾问委员会成员不受年龄限制。原各届宗亲会卸任成员凡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宗亲,及客姓研究裴氏文化的专家学者,接受本章程的可以特邀进入宗亲会顾问处,顾问处成员可以不交纳会费。
第六章 宗亲会的任务
第八条:宗亲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1
.宗亲会有协助各地裴氏宗亲建立完善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基层分会,并定期宣传组织各地宗亲分会代表参加裴柏村农历
3 月 3 日祭祖庙会及其他形式的联谊活动的责任。
2
.指导协助各地裴氏宗亲续修各地裴氏支谱,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裴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
3
.支持协助统修中华裴氏宗谱编委会的工作,为统修中华裴氏宗谱献计献策,收集资料,共同完成裴氏家族的人心工程,为编纂好中华裴氏宗谱,尽心尽责。
4
.宗亲会必须办好中华裴氏宗亲联谊网和《裴氏宗亲联谊通讯》,定期向全国各地分会宗亲通报中华裴氏宗谱的编纂进展与联谊情况。
5
.宗亲会必须协助裴柏村裴氏名人纪念馆建立裴氏家族族史资料库,收集一切有关裴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裴氏宗谱),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裴氏文化著作,凡是流散在全国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到裴柏村族史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谱系资料。
6
.重编中华裴氏宗亲通讯录,以方便各地宗亲直接交流、联谊。
7
.将全国各地裴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
VCD 光盘和图册,以供研究裴氏家族历史的需要。
8
.组织裴氏家族企业家俱乐部,将各地裴氏企业家有效的联系到一起,为发展经济,使他们能够自由交流,促进联谊服务。
9
.创造条件为筹建“裴氏文化基金委员会”或“绿野堂基金会”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急难救济、弘扬裴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组织及条款的制定将由理事会及全国各地代表讨论具体制定。
10
.积极配合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中华宰相村景区的战略方案的实施,为发展故里的经济建设尽心尽力。
第七章
宗亲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各基层分会每年必须向宗亲会交纳会费 200
— 400 元,宗亲会理事每年必须向宗亲会交纳会费 100 — 200
元,常务理事每年必须向宗亲会交纳会费 200 — 400
元,副理事长以上必须交纳会费 400 — 600
元,宗亲会随时接收各地宗亲的赞助。
第十条:宗亲会设会计、出纳各 1
名,一切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建帐制度运行。收起的会费和收到的赞助款必须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会费不用于开支工资。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宗亲会秘书处。
提案人签名:中华裴氏宗亲会委员裴建民 裴敬华
裴新生 裴来湘
20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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