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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贝宁>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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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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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了小丫的《开心辞典》,没想到撒贝宁竟然在一道法律的题上栽了一个跟头!
当我面对小丫提出的问题:“演讲人演讲他人撰写的稿子,著作权归谁?”时,我的答案也是撰写人。可结果却令我大吃一惊,随后我上网查了一下,了解了一下这个问题,同时还发现了另一个有关这个问题的博客,作为专业律师的他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非常不严谨的,没有说明演讲人与撰稿人之间的关系,演讲人与撰稿人是否有任何约定,是稿子的著作权,还是演讲的著作权,这些问题都没有交代,既然没有交代,又要现场作答,那智能根据一般的原则来回答了,稿子是谁撰写的就归谁,这是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作品的创作人享有著作权。如果小丫充满激情的朗读了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那么《我有一个梦》的著作权会是小丫的吗,显然不是,仍然是马丁路德金的。不过,如果有出版社认为小丫的朗读太富有商业价值了,愿意录制下来发行的话,那么小丫朗读《我有一个梦》的表演行为是享有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在她可以跟出版商要报酬或者根据市场状况获得发行收入的分成。

“演讲人演讲他人撰写的稿子,著作权归谁?”这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应属演讲人,其实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就有规定: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这里的著作权就包括了对稿子的权利及演讲稿子行为的权利,也就是包括对作品演绎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小撒冤啊,没天理啊。

引用一下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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