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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评《开心辞典》中著作权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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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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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2月8日一定是央视《今日说法》名主持、北大法律硕士,撒贝宁难忘的日子,主持人王小丫问了撒贝宁一个著作权上的问题。主持人的原话是:在一次重要的大会上,一个人做了一次演讲,但是他的演讲稿是别人代写的,使用别人写的文章作为演讲稿,这篇演讲稿的著作权属于谁呢?A.演讲人 B.撰写人。小撒的答案是B,而最后《开心辞典》节目组给出的答案是A。而屏幕上显示出来的题目是:使用别人写的文章作为演讲稿,这篇演讲稿的著作权属于谁?A.演讲人 B.撰写人。

  我个人认为演讲稿的著作权应当属于撰写者,而不是演讲者。因为题目的前提是“使用别人写的文章”,按照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理,作品一经完成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人。而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代笔且专用于报告或讲话的作品,该作品由报告人或讲话人审阅和定稿,文章是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这种情况著作权才属于演讲者。显然节目中未涉及审阅定稿和以谁的名义这两个关键要件,因此我觉得无法根据题干判断,小撒的回答尽管可能他自己也没想到那么多,不过确实也不应该算他错。

  个人看法,若有不同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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