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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丫考倒撒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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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观看央视“开心辞典”,当三位嘉宾最后选择答题时,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撒贝宁抽取了一道分值为80分的考题,题面大致为“某人撰写一篇文章,由另一人以演讲方式发表,问著作权属于作者还是演讲者。”笔者听过题面后,未加思索,直接给予答案: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此答案与“当事人”撒贝宁不谋而合,结果错误(后来分析,的确错误)。当小撒给出答案后,小倪与小丫故意调侃道:“今天在座的各位观众,是最幸运的,开心辞典节目开播以来,第一个负分值出现了!”,当时,小撒一脸惘然,奔到主持人席,接过答题卡,边走边自言自语:“我写了一篇文章,被别人演讲了,结果著作权归他了,哪有天理啊?!”

暂且不评说此题题目是否严谨,从此题题面看,仔细分析,应从两方面作答:一是从作品的著作权分析,文章的著作权依法当归属于作者;二是从表演者权利分析,著作权当归属表演者。
得出以上结论,读者会产生的第一反映,借当下最流行的话是:“为什么呢?”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做如下理解:

首先,针对上述事实,应涉及著作权和著作权的邻接权的概念,其中主要是邻接权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所涉及的邻接权可分为广义的邻接权和狭义的邻接权。其中,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等三类;广义的邻接权亦有法律依据(可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广播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权利。”

其次,应认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在于以下四点:一是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通常情况下,除表演者外,都是法人;二是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表演者或艺术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三是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对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格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四是受保护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表演者经原作品人同意后进行表演,其表演的著作权归表演者所有。

以上只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的拙见,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但作为一名观众,希望央视作为重要媒体传播单位,对如开心辞典等以传播社会知识为主的栏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再予发播,以防对大众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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