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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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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



1)名称,地址及开会地点

a.本会定名为马来西亚沈氏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B.本会会址及开会地点:

或其它适当场所。理事会可随时更换本会会址,惟必须先得到社团注册官之书


面批准。

2)
会旗及会徽
a.正式的颜色及设计,还在待定中。

3)
宗旨a.促进马来西亚各地沈氏公会的联系及活动,团结宗亲,联络感情,共谋福利。

b.促进社会繁荣,各族亲善,公平及效忠国家。
c.促倡更多健康文化活动,提高文化素质,促进身心纯洁及高尚的品德。

d.设立奖学及贷学基金。
e.协力推动社会教育及福利慈善事业。
f.联合及协助其它团体推动有意义的一切活动。

4)会员
a)本会开放给凡在马来西亚各州经团体注册官批准之宗亲会。

b)欲申请入会的宗亲会,须由本会二个会员团体介绍。申请书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c)有关申请入会的团体,必须填具本会申请表格。理事会有权拒接任何申请而d不必说明理由。

d)申请者如经本会理事会以上述条文批准,在缴交所规定的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也享有会员所应有的权利。

e)本会会员以团体为单位。
d)本会的发起人或团体将不受第4章b和c节所约束,只须填具申请表格及缴交会费,即成为会员。

5)入会基金及年捐a)入会基金及年捐如下:
入会基金
RM


RM
b)会员年捐必须于每年的一月份的第一个星期缴清。年捐必须缴交给本会的财政。

c)任何团体在任何年段申请人会,被本会通过接纳,必须缴交当年的年捐。

d)会员如因欠年捐而自动退会后再行申请参加本会会员时,理事会有权重新决定其
人会基金。
e)经会员大会代表通过,本会可向会员征受特别捐充作某种用途。

6)退会或终止会籍
a)会员团体如欲退会于二星期前致函通知总务,并须缴交所欠的捐款。

b)任何会员团体,如有违反本会规章或有损坏本会生誉之行动时,理事会有权暂时停止或终止其会籍至认为适当的日期为止。惟理事会在暂停或终止某会员团之会籍前,须先致函通知并说明须暂停或终止其会籍的理由。有关会员团体须获得机会以辩护为何不被暂停或终止其会籍。除非有关会员团图向会员大会代表提出上诉,理事会将暂停或终止会员会籍之决定得被执行。

7)
常年会员大会a).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之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合格投票会员之1/3。

b).每个会员团体只可派出五名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惟投票时则以团体为单位。每单位一票。

c).如果在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间一小时后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可展期,由理事会决定在流会后三十天内之任何日期举行。流会后再行召开之会员代表大会在会议时间的半小时后,出席人数仍旧不足,则会议可进行,惟不得修改章程或通过任何关系到全体会员之议决案。

d).常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每年于财政结束后,尽快召开,最迟不得超过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举行,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a.接纳前期议案
b.接纳总务会议报告
c.接纳财政报告
d.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及委任查账。
e.讨论其它事项。
e).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通告须于会议前二十一天由总务寄发给所有会员团体。会议通告须列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同时附上会务报告及经查账核准之账目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副本须张贴在本会注册之会所的布告栏以供会员团体之代表审阅。

f).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a)理事会认为须要时,

b)由不少过1/3之合格投票会员团体联函提出并列明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理由及目的。

g)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须于收到会员团体联函提出之45天内举行。

h)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之通知书及议程须于会议前15天,由总务寄发给所有会员团体。

i)总务须在会议结束后的30天内,将会议报告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议决记录寄发给全体会员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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