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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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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



10)财务

a)根据本章城内所列条件,本会财政开支只限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包括行


政费,薪金,理事及受薪职员的津贴,查账费等等。但不得用于付还任何会


员的诉讼费用,债务或其它。
b)

财政有权保存现金不超过RM1000,若超过马币一千元在七天内则需存入理事会所指定且以本会名义开设之账号。
c)支票银单须由总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联合签署方为有效,如有其中一人缺席则由理事会委任一名理事代表以其它两人联合签署本会支票或支银单。
d)超过RM10000之开销须经理事会批准。超过RM1000000之开销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之批准。总会长,总务及财政有权共同决定不超过RM5000之开销。
e)

本会之财政年

为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11)查账

a)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可委任两位非理事之成员为查账。

b)
查账须负责核对本会全年账目并向常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12)产业信托人
a)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可委任三位满21岁的理事成员为产业信托人。
B)
除得到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之2/3的通过及批准,信托人不得签署任何文件将产业出售,转让或抵押。
c)

如有产业信托人健康出现问题,出国,不能有效的执行其任务,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则有权另委他人填补其职位。

d)

如有必要,理事会将指示被撤销信托的理事,把所有的有效文件签还及移交给新的信托人。


13)

禁例

a)

本会会所禁止一切赌博活动,非法集会等等。

b)

本会及会员不得参于抵制物价及阻懝商业活动,同时不得参与1959年职工会法令下所注明之工业活动。

c)

除非获得有关当局批准,本会不得进行彩票活动,不论此种彩票是否只卖给会员或理事。


14)

修改章程

本会章程不得修改,除非获得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60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


15)

解散
a)

本会如欲解散,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须获得全体合格投票会员的3/5赞成

通过方为有效。
b)

本会如通过解散,本会所负之合法债务必须付清,其剩余之款项则依照会员代表大

会之议决处理。

c)

本会如表决解散时,须于解散日的14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备案。


16)

章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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