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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唐氏兄弟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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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20: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
2007年1月28日,在宁波务工的湖南人唐风军在鄞州古林镇一银行ATM机转账时,机器出现故障,唐风军疯狂转账225万,后伙同其弟唐风光,跑了10多家银行,取走58万元现金。今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唐氏兄弟。昨天,对这个有宁波“许霆”案之称的案子,宁波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宁波唐氏兄弟和许霆一样起了贪念》追踪
  趁ATM机出错 疯狂转钱的唐氏兄弟
  被判了盗窃罪
  一个7年 一个2年
  本报驻宁波记者 沈之蓥

  本报讯去年1月28日晚,在宁波务工的湖南人唐风军在鄞州古林镇一个银行ATM机转账时,机器出现故障,唐风军疯狂转账225万,后伙同其弟唐风光,跑了10多家银行,取走58万元现金。
  今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唐氏兄弟。

昨天上午,对这个有宁波“许霆”案之称的案子,宁波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007年1月28日晚,唐风军在自动柜员机上第一次转帐时,是无意错输金额,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而转账成功,对于该笔转账金额49.49元,唐风军并无犯罪故意,不认定为盗窃犯罪。

  但是后来,唐风军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恶意转账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5万余元;而且唐风军在转账完成后,已经实际控制并能随时取得所转帐的款项,盗窃犯罪已经既遂。

  被告人唐风光明知唐风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唐风军转移赃款67.01万元,并共同提取其中部分款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宁波中院认为,此案的发生,是由于唐风军在ATM机出现异常情况下产生犯罪意愿,不属于预谋犯罪,加上此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两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况,对两被告人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杭州网-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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