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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理峰胜王海败 是因为前者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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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1: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靠知假买假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打假第一人”王海应该感到欣慰了,因为陈理峰的一纸诉讼判决打破了他接连败诉的宿命,实现了他5年来的夙愿。

  5年前在杭州王海针对固定电话详细清单与网通诉讼对决过一次,结局是以败诉告终。5年后也就是今年3月面对的同样是网通,针对的是同样的问题,只不过地点是在北京,然而诉讼结局却仍然是败诉。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陈理峰诉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一案,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陈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

  电信公司在用户消费后,是否应该提供详细的全部通话清单的话题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应该说针对该问题在法律理论层面也并非无法可依,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看似常识性的话题却无论是在电信消费实践中还是在司法诉讼的实践层面都一直存在向电信企业一边倒的倾向,最终受伤的总是广大的消费者。

  在陈理峰诉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一案中,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提供26669983号码的全部通话清单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及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清单。

  电信公司做如此辩护可谓是避实就虚,电信公司为何只拿一个级别效力甚低的行政法规来说事,却将消费者维权的“圣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抛之脑后?为何独独将消费者神圣的知情权置之不顾?要知道法律的效力是有层次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概括性的表述方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它的效力远远的大于作为行政法规的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享有对相关消费内容的知情权。消费者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全部通话费用清单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于法是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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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电信企业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否是要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即电信公司有义务解决电信用户对收费提出的疑义,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为何一件相同诉由的案件,仅仅是当事人从王海换成了陈理峰,结局竟然截然相反呢?难道是陈理峰比王海张的帅?还是陈理峰比王海名气更大?再或者是两地的法官不在同一法制体系下判案?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其实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反映了垄断力的危害是无处不在的。福科曾经论述过权力是无所不在的,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中的畸形权力又何常不是,就连以中立、公平为本份的司法机构也难逃其渗透和施压。陈理峰胜、王海败并非因为前者更帅?国内电信公司对垄断力的滥用才是王海败北的真正原因。

  虽然国内的电信市场进行了几次拆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竞争,但是不可否认网通、电信等六大运营商仍然是国内垄断行业的巨头。这从每年行业垄断和霸王条款排名上就略见一斑。再加上反垄断法和电信法迟迟不肯出台,使得对电信垄断的治理还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考虑到这一点,打假英雄缘何次次碰壁也就不难理解了,陈理峰的胜诉仅仅是一种应然在实然中的侥幸而已,但愿这种侥幸能够来的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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