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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松斗杀西门庆”说开去(闲侃《水浒传》系列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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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3: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武松斗杀西门庆”说开去

(闲侃《水浒传》系列之四)


西门庆与潘金莲奸杀武大的事被武松发现后,兀自持刀砍了西门大官人的脑袋,割了淫妇潘金莲的脖颈并挖了她的心肝,祭奠了仁兄武大的亡灵后到阳谷县衙投案自首。

京师刑部省院的“判决书”真是一部好作品,爱恋不过,把玩抄了下来: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奠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2000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大才子金圣叹看到这里连连称赞:妙、妙、妙、妙绝。我的感觉也是极爽。《水浒传》26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

武松被轻判的理由有两个:“自首”、“斗杀”(不详是否法定情节)。每当看到这里,我的心里就犯嘀咕:武松一人伤两命,剖人心,割人头,显然是残杀。犯罪时还带了公人随同,本人身为都头,知法犯法。却得如此轻纵。“严打”的原则哪去了?。特别是“斗杀”也算个“轻罪”的屁理由,怀疑大宋朝的刑律原来是“胡闹”一级的“馊水平”。

不过,据我“调查”,到目前为止,此案却并未翻案,也未发生惹领导烦心的不必要的“涉诉上访”之类情事。按现代标准,评个“铁案”也够。

忽然忆起笔者接触过的两个案子,下边即是:

案一:
汽车客运售票员赵某在售票时遭遇一个横茬子小青年,口角后接着发生了相互抓扯,激怒之下,赵某扯票的小刀(10公分长,废钢锯条制作)划着了小青年大腿,送医治疗几天后死亡。法院判决其伤害(致死)罪,领刑13年。法院考虑了其“积极送院治疗”,说主观恶性稍轻。

但拒绝考虑“斗杀”之类的理由。因为“斗杀”之类,现代司法实践认为双方或各方都定“故意伤害”勿论。

案二:
几个退休老人在一起下象棋,李某大概忘了“观棋不语”的游戏规则,对王某的棋路指手拨拉了一下,不小心使王某倒地,恰又撞到了旁边石墩上,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被以“伤害致死”控罪。律师认为应考虑过失伤害致死。侦查人员说:他们(指李、王)认识吗?死了吗?(指王);检查人员说:李某推得是王某,死的是王某,前面构成故意,后面死亡是结果,定“故意伤害致死”没错。于是法院定李某伤害致死罪,判了个无期。

受害者亲属长时期闹着要“杀人偿命”不休(懂得人死不能复生道理)。不知地下“死鬼”朋友是何态度。这是关于“误杀”的一例。

笔者还联想到当今“正当防卫”的法律课题,如本溪坼迁伤人致死案。

辽宁本溪坼迁案主张剑伤害致死一个坼迁队员。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在争论。现有网界披露的情况:死者曾伙同其他队员人等,强行进入张家,遇到张的抗拒,随后发生命案。如果死亡坼迁队员行为合法性得不到证实的话,其行为就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张妻及其幼儿等家人面临的其实是暴力威胁。死者有无其他硬暴力行为实施过,需要司法机关举证查明,这种证据应不限于单纯的口供。

在正当防卫基础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有必要全面考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致害者本人;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因素。根据事实区分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或者无过当防卫。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均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也可构成“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轻罪”情节。

其中“防卫过当”有点近似武松“斗杀”西门庆的意思。乃个人看法:不好意思。

拉拉杂杂写下这些,并非怀旧,也并非指斥我国现行法律。

只是希望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应该更人性,更人本,更人道,更人权,更适度些最好。

这才发现,题目写错了,诸君就权当没有那个题目,凑服看两眼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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