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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友之(爱新觉罗溥任)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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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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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3: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金友之诉被告王庆祥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组织双方进行可证据交换、质证,被告提出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理由是:“世人皆溥仪承继同治,既是同治的儿子也是光绪的儿子……”,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
1、原告起诉被告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溥仪过继同治的事实是发生在清末时期,大约1909年,如果过继成立的话,那显然也是基于清朝当时制定的法律,即为封建社会的法律;
3、众所周知,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是不予认可的,当然,清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也不例外,溥仪与溥任的近亲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说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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