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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年太湖东乡四修《李氏族谱》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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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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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5: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族谱,对凡例颇有兴趣。适逢周末,将我族民国二十年四修族谱之凡例整理出来,加了标点,兹录如下:



民国二十年太湖东乡四修《李氏族谱》凡例


一、谱者,门内之公书,与国史相等。凡祖宗功德之盛,子孙世系之繁,无不备载。更有派以别序,字以成人,号以著望,生以表年,娶以明配,子以昭代,女以择德,殁以考终,葬以志地,向以辨位,皆遵旧例,不敢从略。

二、五代列图式,本欧公葢取五世亲盡之义,直若贯鱼,横如行雁,使阅者得以溯其本源,有条不紊,虽十世以至百世可类推也。

三、书法当有次第,首书某子,次书字、号、爵位,次书娶某氏,次书生子女几,然后书殁年、葬地。若将殁葬书于娶妻生子之前,虽免另提揆之,于理终觉不合。

四、祖宗之远者,其字、号、生、殁、葬所详则必书,不详则缺,盖信以传信、疑以传疑,仿《春秋》书(谱上没有书字,系本人考量后添加)夏五郭公例也。

五、历代帝王名字、国号、天帝、乾坤等字,经传中称述帝王诸侯之语,不可取名;古圣贤、名臣、理学不应同名;至圣讳尤宜敬避。

六、已殁尊者,男称考、称公,妇称妣;卑者男书字、书名,妇书某氏;若现在者,无论尊卑,男书名字妇书氏。

七、女人与夫敌体,本宜大书并列,然细想之,尊卑自有定位,故于夫用大书,女用小书,顶格注于其夫之后,明男尊于女,夫尊于妻也。即妇人有先夫死者,其殁葬仍书于夫后。

八、娶妻为人伦之始,嫡庶不可不辨。初婚书配,续娶书继,侧室书纳,所以正名分也;其所生子女必分注于生母名下,不昧其所自出也;或有庶子长、嫡子幼,其父下格横书兄弟次第,庶在前,嫡在后,不以幼犯长也。

九、妇人转醮谓之下堂,夫下不书,以义绝于夫也;有子女,则于其子女后注明某氏出,明人必有母也;即后有归养于前夫之子者,仍从转醮例书之,以正妇道。

十、男女结婚,自问名纳采、亲迎奠雁,历有先后。今于男下书聘、书配,女下书盟、书适,凡以别已婚未婚已嫁未嫁也。

十一、妇人载某人之女,不过推原其所自出,并非借女家显达照耀简策也。近见时谱,有载某人之女、某人之孙女、某人之姪女、某人之姊与妹者,徒灾梨枣,殊觉无味,今概削去,以损繁文,又以女许人者亦然。

十二、立继者于本人名下书系某人之子入继,于生父名下书第几子出继某人,若立继后生子,仍书继子于前,以明长幼之序也。

十三、礼殇本无为人父之道。凡未成年而殇者,不应纪录,旧谱间有原情,纪录适为后之踞产悬继者所藉口,今后或有,权宜将殇承祧,必需有生子接嗣,至已经犯纪录者不削。

十四、异姓之子不可乱宗,凡属义子、养子及续妇前夫之子,一概禁削。

十五、人寿终而后是非乃定。故生者概不立传,但记年庚、配偶及所生子女,惟有名位事迹可节取者,略记现在一二,其余俟之后人。

十六、命名有干冒祖讳,概从更正,其已经物故者亦更字不更音,若叔姪兄弟名字相同,叔兄照旧,姪弟更之,卑让于尊也。

十七、古人男子冠而始字,今未冠取字则早,若载乳名,又觉不雅,故年未过十五者,悉书预字某,以别之。

十八、乏嗣、坟墓湮没不传,殊属可悯,仍照旧谱载入,使同支者岁时祭扫毋忘。

十九、有迁陕迁蜀者,即于本人名下注明迁居某处,使后人知其行迹所在。

二十、格内小传,有由父老口传及旧谱所载,略加润饰,故以按字别之,明非由臆断也。

二十一、世系只载支本,其于无係属者,俱列补遗,不敢妄注,亦不遗失。

二十二、民国肇兴改用阳历,族谱世系仍用夏历,遵祖旧制,以免前后分歧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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