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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族谱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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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5: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胶东陈氏按:自开通本博客之后,受到族人关注;有族人提议将族谱中的序言、凡例等文言文翻译成现代文。现遵嘱逐一翻译并加以注释,将不定期发到本博客上。不当之处请指正。
陈氏族谱凡例成文于第二次修谱的乾隆六十年。



陈氏族谱凡例[1]

一、族谱:是全族的公共谱书,如果放任个别人以自己的个人偏私、爱憎来扔掉或者保留族谱中的某些内容,这样的人,活着一定会被宗族厌恶,死去将会得罪祖先。

二、修谱:只要是我家族支派的人,即使是贫穷、低贱之人,也一定要记载在族谱中,因为子女的身体是祖先的遗体[2],不能被废弃;后人的本源不应当被湮没。只要不是我家族支派的人,即使是富贵之人,也不能被记录在族谱中,即使是神仙也不能享受我家族支派后人的祭祀,不是我们家族支派的人,不能被祭祀,因为他们不是我们一个家族的人。

三、世系:直着开列世次,横着开列支派。属于同一个父亲所生养的兄弟,以伯仲为排列次序;同一世次的兄弟,则以支派为先后次序。

四、原来的族谱记载某人“配某氏”,有“元”、“继”等字;现在只要写上“某氏”、“某氏”就可以了,看前后次序就可以明了谁是原配,谁是继娶,“元”、“继”字可以省略。

五、偏房所生的儿子,一定要特别注明,目的是让她的后人知道自己是由谁所出,不要忘记尊崇、奉祀、封赠等事宜。

六、行实应当详细记载。年代久远、难以考证、近代世人遗忘的行实,等后来修谱的人继续补充。

七、缺少后代的人,一定要等这人已经不在世,才能写“无子”,否则仍要写上他的名字,希望他之后有生育。

八、没有后代的人,这个人已经不在世了,就应该将他的名字附在昭穆[3]的顺序以祭祀。他的身下没有后代,但他的出生是有父母的,(站在他的父母的立场上看)世界上有因为儿子没有后代而忍心抛弃这个儿子的父母吗?况且只要是为人父母的,对于没有儿子的人尤其关心,所以修谱者应该体谅他们。(从整篇文章来看,应是强调修谱者要将本家族中没有后代的人记录下来的意思。)

以上九条[4],由作新[5]和芳苑[6]侄子以及诸位叔伯兄弟参与决定,其中或许有些小瑕疵和遗漏,后来修谱的人可再加以斟酌、修改。


附:原文


陈氏族谱凡例



一,族谱,阖族公谱也。如任一己之私,以爱憎为去取,生必见恶于宗族,死且得罪于祖先矣。


一,修谱,是吾宗支,贫贱必书,祖考之遗体弗可废,后人之源本不容没也;非吾宗支,富贵不录,神不享,非类民不祀,非族也。


一,世系,直列世次,横列支派,同父兄弟以伯仲为次序,同世兄弟以支派为先后。


一,原谱记配氏有“元”、“继”字,今但书“某氏”、“某氏”,观前后次序即明,“元”、“继”字可省。


一,侧室之子,必为特注,欲其知所自出,不忘崇祀、追赠也。


一,行实宜为详载,年远难考、近世遗忘者,俟踵事者续补。


一,阙嗣者,必其人以没,方书“无子”;否则仍书其名,冀其后有生育也。


一,无嗣者,其人以没,应附于昭穆之次以祀之,荩其身无出,而其生有,自世有以无出,而忍弃其子之父母乎?且凡为父母者,于无子之子尤为关心,宜体之。


以上九条,作新同芳苑侄暨诸伯叔兄弟参定,其中或有小疵并遗漏者,后之人再为酌易。



[1]凡例: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说:“凡例是作者认为应该注意的地方。”


[2]旧谓子女的身体为父母所生,因称子女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身者,亲之遗躰也。”一本作“遗体”。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兄弟》:“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天雨花》第六回:“险将父母遗体,断送妖狐手内。”


[3]

宗法制度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之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始祖之右方,称“穆”。


[4]

应是八条,原文如此。


[5]字振庵,监生,长四支,十三世,万选之子。


[6]字上林,郡庠生,原名若林,次五支,十四世,渑泗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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