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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厚嫁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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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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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东侠


人类历史进入到两宋时期,随着门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在婚姻关系中,“重阀阅”的门第婚逐渐让位于财婚,婚姻论财成为一种颇具时代特征的社会现象。自然,这是与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诸多因素相关联的。并且由于婚姻论财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厚嫁之风,二者如同孪生兄弟一样,给当时的社会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据笔者所见,现有研究成果大多侧重于宋代的“生子不举”问题,如陈广胜的《宋代生子不育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1],臧健的《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等[2]。然而,厚嫁所导致的后果远非“生子不举”、杀婴溺婴。本文钩沉、爬梳手头资料,不惟罗列厚嫁这一宋代社会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剖析此一社会现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和危害。







婚姻论财起源甚早,并非宋代所特有,概于汉世已流弊甚深,唐代的财婚即是,并一直延续到清代。婚姻论财是封建生产关系导致的,正如恩格斯所论:“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3]宋代厚嫁之风盛行,这是宋代婚姻不问门第、“直求资财”风气的必然结果。

据有关学者考察,宋代富庶民户给与女儿的奁田数约在60"70亩左右[4],而一般民户嫁女资用亦多及百千,普通官户女之嫁资高达十万、数十万者亦不鲜见,且嫁女费用明显高于娶妇费用。公主下嫁,朝廷赐给驸马的嫁娶资用“倍于亲王聘礼”[5]。吕祖谦所订《宗法条目》亦规定:嫁女费用一百贯,娶妇五十贯,嫁资倍于娶费。范仲淹在其初订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6]宋神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修订后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钱三十千;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7]显然,嫁女费用远高于娶妇,再嫁资助亦倍于再娶,表明当时厚嫁已蔚然成风,连义庄资助亦考虑到这一现实问题。

由于宋代厚嫁成风,故作为父母,都把陪送嫁资视为对待嫁之女的关爱之情,希望尽力置办得丰盛一些,乃至在女儿年幼之时便作准备:“凡事不可不早虑……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子女之羞见人也”[8]。作为待嫁之女,她们也习惯地把得到嫁资看作是自己的一种特有权利,甚至往往因此而与父母兄弟发生争执,如宋代有一吝啬富人,生前不允许其儿子们分家。他死后,儿子们为争家产而兴讼,“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9]。有鉴于此,袁采在家训中专门告诫后人,女儿出嫁时,“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述”[10],以避免内争。可见,在宋代,因厚嫁盛行,故不论是父母还是待嫁女儿,对嫁资问题都是颇为重视的。

有关宋代婚姻论财、厚嫁问题史书多有记载,不胜枚举,兹胪列数端以资说明:

漳州习俗之弊,“婚嫁丧祭民务浮侈,殊不依仿礼制。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缣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亲丧有终制而不得葬埋者。”[11]

隆兴二年九月十九日,权发遣昌化军李康臣言,“窃见二广婚姻丧葬习为华侈,夸兢相胜,有害风俗。”[12]

“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以其束修之厚。”[13]

丁骘请禁登科进士论财娶妻疏中言:“窃闻近年进士登科,娶妻论财,全乖礼义。衣冠之家随所厚薄,则遣媒妁往返,甚于乞丐,小不如意,弃而之他。市井驵侩,出捐千金,则贸贸然而来,安以就之。名挂仕版,身被命服,不顾廉耻,自谓得计,玷辱恩命,亏损名节莫甚于此。”[14]

宋哲宗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左正言张商英言,“许州阳翟县豪民盖渐家赀累巨万计,女兄弟三人,有朝士之无耻者,利其财,纳其仲谓子妇。”[15]

福州人黄左之为池阳士人王生之婿,得奁具五百万[16]。

不难看出,厚嫁业已成为宋代社会极其普遍的现象,其风遍及社会各个阶层,由此而致“相高以富,相矜以侈”,否则,“财之不给,帷妆饰之不逮人,则妻妾诟其无能,女子羞泣不肯升车以嫁”[17]。富贵联姻的“榜下捉婿”亦是厚嫁风气盛行的必然结果。不惟如此,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宋代厚嫁之风呈现出南方较之北方更盛的奇怪现象,这点或与南方地少人多、北方地多人少相关联。总之,厚嫁这一社会问题给当时造成不可小视的负面、消极影响。







厚嫁的后果之一,即杀婴,尤其是女婴。宋代溺婴之风遍及南北,“究其弊源”,“盖缘厚其婚葬”[18]。宋代厚嫁普遍,连皇弟扬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也不得不向神宗预借俸钱[19]。皇室成员尚且难以支应,贫者更是万分艰难了,“资财遣嫁,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20]借助溺婴、杀婴、弃婴以“厚其婚葬”[21]。政和二年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吕堂上书言,东南数州之地“尚有安于遗风,狃于故习,忮害不悛,公然杀人,贼父子之仁,伤天性之爱,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士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22],“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23]

厚嫁而致杀、溺女婴现象严重,由此又导致男女人口比例严重失调。苏轼曾引王天麟言讲到鄂、岳间“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24]。而娶妻生子又是关系到传宗接代的大事,当地无妇可娶,只得他州求买,或奸淫劫略而得。范成大以处州为例,特别提到,“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25]两性比例失调,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是男子无女可娶,另一方面是拐骗买卖妇女现象随之产生,以致“奸诈之徒诱略泉福等州,无知男女前去货卖,遂致父子生离,夫妇中绝”[26]。时人称拐骗买卖妇女的人贩子为“生口牙”。这些人贩生口,掠妇女,以福建路为最甚。史载:“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妇为妻,或养为子。因而诱引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27]被拐骗妇女,或被卖为良人为妻,或被卖与求食人被迫为娼。且因“卖与良人家得钱少”,“卖与求食人得钱多”,故被拐妇女更多的被卖与求食人为娼。生女不举,剥夺了女婴起码的生存权利,使本已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女性更是命运多舛,苦不堪言。

厚嫁的后果之二,即女子迟嫁乃至终生不嫁。政和年间,由于有司没有按时提供奁具而导致宗女不能及时遣嫁。宗女尚无力及时嫁人,不得已而以不愿嫁人自慰,一般女子的境况便可想而知。绍兴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尚书吏部员外郎王亮言,“比年以来,承平寝久,侈俗益滋,婚姻者贸田业而犹率薄,以至女不能嫁,多老于幽居送终者……富者兢侈而越法,贫者强效而堕业。欲望委监司明加诫饬,使称家有无各遵礼制,毋尚侈靡。”[28]显而易见,贫不能嫁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怨女旷夫,乱由是出业”[29]。

鉴于厚嫁造成诸多不能及时遣嫁的状况,许多士大夫尽力设法予以解决,故宋代助嫁亦成风气,对此史书多有记载。窦禹钧同宗及外姻甚多贫困者,“丧亲戚故旧孤遗有未能嫁者,公为出金嫁之。由公嫁者孤女凡二十八人”[30];赵“平生不治产业,嫁兄弟之女以十数,皆如己女。在官为人嫁孤女二十余人”[31];韩琦夫人、秦国大夫人胡氏“亲为(内外族属)婚娶者几二十人,虽磬竭家赀而不顾也”[32];“韦城董方廉直,为公所友。其率有二女无以嫁,公为选士办装嫁之若己子”[33]。宋代一士人的一段论说可以代表助嫁者的普遍心理:“家赀非我独有,当三分之一以给家用,一以奉官输,一以待宾客、赈贫穷。故四方之士皆奔走其门,有所求随其意而饱满之。饥者分之食,寒者遗之衣,婚嫁不给者助之,贫而死者为之办棺椁。”[34]足见宋代士大夫乐善好施风气之普遍。但助嫁对厚嫁所导致的无力遣嫁仍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难题。

厚嫁的后果之三,乃是对儒家礼仪制度的冲击。何坦在《西畴常言》中说:“冠昏丧祭,民生日用之礼,不可苟也。”可见,在封建时代,冠昏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且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所谓“古者冠婚丧祭,车服器用,等差分别,莫敢逾僭,故财用易给,而民有恒心”[35]。正如田锡所奏:“既庶而富,然后制度立乎其中,使舆马衣服、婚嫁丧葬不得僭差。僭差不生,则费用有节,则在上者不敢奢侈,在下者不生觊慕”[36]。但在财婚制下,情形却完全不同:“今礼制未修,奢靡相尚,卿士大夫之家,莫能中礼,而商贩之类,或逾王公,礼制不足以检饬人情,名数不足以旌别贵贱,既无定分,则奸诈攘夺,人人求厌而欲而后已,岂有止息者哉,此争乱之道也。”[37]而且,富商大贾首先成为冲破礼制的急先锋:“或冒利犯禁,奢侈违命;或过误可怜,别为殊法”[38],“穷天下之珍怪,极一时之鲜明。惟意所致,无复分限。以豪华相尚,以简陋相訾。逾厌而好新,月异而岁殊。”[39]封建礼制受到冲击,于是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许多光怪陆离的现象,着实让封建卫道士们瞠目。有作为钱权交易的富户与宗室联姻者:“今京师富人尚求妾媵”[40],“初不限阀阅,富家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门户,后相引为亲,京师富人如大桶张家至有三十余县主。”[41]治平四年七月四日,侍御史吴申言:“乞察访豪民与妃嫔之家用赂为亲得官者,许人陈告,给赏,削其官籍,没纳货赂。诏令御史台开封府察访以闻。”[42]商人王永年“娶宗室女,得右班殿直,监汝州税”[43];苏州商冲一家“结姻于帝族”,“因缘得至显官者甚众。”[44]有图富家财而缔婚者,乃至不惜求娶寡妇:宋真宗年间,向敏中、张齐贤两大宰相为娶寡妇柴氏而展开激烈争夺,直至惊动皇上。其中奥秘,程颐一语破的:向敏中“与张齐贤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45]。有甘愿为赘婿者:知秀州王蘧“利高赀,屈身为赘婿”[46]。有“榜下捉婿”者:“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47]婚姻领域的这些奇怪现象,都是基于一个“财”字,完全抛弃了原有的门第观念,这是婚姻论财风气下不可避免的结果。

另外,婚姻论财还导致其它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婚姻之际,亦复潜度,以财相绚,以气相高,帷帐酒食,过为华侈,以致男女失时,淫僻之讼多往往由此”[48],而“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49]

造成宋代婚嫁惟财是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点颇值一提,这也正是一般学者所忽略的,即宋代士大夫之贪。张端义从历史的角度指明:“汉人尚气好博,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贪。”[50]“贪人非独不知羞耻,而又自号材能,世人耳目既熟,不以为怪”[51],而“天下之患,莫大于士大夫无耻。士大夫至于无耻,则见利而已,不复知有他,如入市而攫金,不复见有人也。”[52]由此,宋代士人在婚嫁方面的荒唐便不难理解了。对婚姻论财及厚嫁之风,士大夫颇多抨击之语,史书中多有指责之词:“婚姻结好,岂为财物。”[53]袁采曰:“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54],“大凡娶妻要正家道,或嫌嫁装微薄,亲家不和。妇人年高,男子年小,有乱婚姻之理。但得夫妇年齿相当,不必论缘房之多少也。”[55]“小人娶妻则论财,以至于失欢,此无恩义者也。妇年长而夫幼,弗合婚姻之理而家道不正。夫妇,家道之本,不可不正也”[56]。蔡襄言:“娶妻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随其贫富,未有嫁姻之家不为怨怒。原其由,盖婚礼之夕广靡费,已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妇,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弊,人行最恶者也”[57]。“娶妻论财,夷虏之道,大丈夫磊磊落落,肯视妻孥房奁中物为欣戚也。今刻舟求剑,何不广耶,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尽失亲戚辑睦之义,所得不偿所丧矣”[58]。司马光论曰:“妇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取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娇妒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以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之志气者,能无愧乎”?并主张“议婚姻有及于财者,皆勿与为婚姻”[59]。基于此,甚至有人主张“娶妇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道”[60]。此说显然有失偏颇,但从一个侧面佐证了宋代厚嫁风气的盛行及其危害。因此,直至明末清初,朱柏庐仍在《治家格言》中指出:“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嫁”。亦即宜注重人自身的素质,不必过多考虑诸如嫁妆等客观因素。



注释:

[1]陈广胜:宋代生子不举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J].中国史研究,1989(1).

[2]臧健.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J].中国史研究,1995(4).

[3]马克思,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邢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1).

[5]宋史·卷一一五·礼志[M].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

[6]范文正公集·建立义庄规矩·范忠宣公奏议[M].上海书店,1989.

[7]吕祖谦.宋文鉴·卷八○·义田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8]袁采.袁氏世范·卷一·事贵预谋后则时失[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9]刘清之.戒子通录·卷五[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0]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孤女财产随嫁分给[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1]廖刚.高峰文集·卷五·漳州到任条具民间利害五事奏状[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13]叶绍翁.四朝闻见录·卷四·庆元党[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4][52]吕祖谦.宋文鉴·卷六一[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5]宋会要辑稿·刑法三[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16]洪迈.夷坚志.甲志·卷七·黄左之[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7][29]李觏.李直讲文集·卷二○·广潜书十五篇(并序)[M].上海书店,1989.

[18]蔡襄.端明集·卷三四·福州五戒文[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9]宋会要辑稿·帝系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2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1][2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2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24]苏轼.东坡全集·卷七四·与朱鄂州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5]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论不举子疏[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6]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申请举子仓事疏[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7]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生口牙[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8]宋会要辑稿·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30]范仲淹.文正别集·卷四·窦谏议录[M].上海书店,1989.

[31]杜大.名臣碑传琬琰集·卷八·赵清献公爱直之碑[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2]韩琦.安阳集·卷四六·录夫人崔氏事迹与崔殿丞请为行状[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3]杜大.名臣碑传琬琰集·卷一七·冯勤威公守信神道碑[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4]王十朋.梅溪集·卷二九·赠少保王公墓志[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5][37]河南程氏遗书·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6]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九一[M].田锡.复井田论[M].成都:大蜀出版社,1988.

[38]宋史·卷一五四·刑法志三[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9]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M].上海书店,1989.

[40]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二[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1][47]朱彧.萍州可谈·卷一[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M].北京:中华书局,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43]魏泰.东轩笔录·卷七[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4]龚明之.中吴纪闻·卷六·朱氏盛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5]河南程氏外书·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一[M].“元佑七年三月丁酉”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8][53]张.南轩集·卷一五·谕俗文[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9]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词诉约束[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0]张端义.贵耳集(卷下)[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1]蔡襄.端明集·卷二二[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4]袁采.袁氏世范·卷一·睦亲[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5][56]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M].上海书店,1989.

[57]吕祖谦.宋文鉴·卷一○八·福州五戒[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5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诉奁田[M].北京:中华书局1987.

[59]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三·婚仪上[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60]周辉.清波杂志·卷九[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资料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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