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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世界温氏联谊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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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06: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温县世界温氏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居住或祖地在温县的温氏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温氏联谊活动,与海内外温氏团体和个人友好往来,募资建设、管理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促进世界温氏宗亲团结互助,促进温氏祖地-温县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主管部门是温县县委统战部,业务工作中接受温县姓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温县政府大楼东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采取印发简报、举办活动、外出交流等形式,依法开展温氏联谊活动;
2、应邀参加海内外温氏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3、接待海内外温氏团体和个人来温县寻根谒祖、交流联谊;
4、接收海内外温氏团体和个人为建设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的捐资;
5、建设、管理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
6、为温氏企业服务,为其它企业与温氏温氏企业合作服务;
7、为会员服务,作会员之间扶危济困的“桥梁”;
8、为世界温氏祖地--温县的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热爱宗亲,品德良好;
5、团体会员者须有稳定的组织机构,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附合会员条件的温氏团体和个人交纳一定会费即成为本会会员,由秘书处备案并发给证书或会徽、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表决权,向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捐资后有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监督权和资金查帐权;
3、参加本会活动,免费享有简报,优惠取得会员通讯录、温氏大族谱、温史、名人录等书籍资料;
4、团体会员除上述外还享有提名2--3名理事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捐助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建设、本会活动和困难宗亲;
3、参加并广泛宣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在对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建设有捐资的会员中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审计员和查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分配代表名额;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和名誉会长、会长的授予;
11、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12、批准和废除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二、四项外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候选人由主管部门提名产生,经理事会选举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也可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在温县境外工作、生活的会员可按区域设立分会,分会也可按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初期因会员和符合理事条件的会员少,暂不设立理事会,由发起会员大会直接确认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后最晚不超过一届期限召开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届时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前暂由秘书处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对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建设捐资实行专帐记录、专款专用、定期公布,随时接受每位会员、理事、审计员、查帐员以及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会徽、会旗

第三十四条
1、本会会徽为一地球图形外加一稍大圆环,中间书一“温”字;大圆环与地球图形之间上半部书“世界温氏联谊”,下半部书汉语拼音。
2、本会会旗为红底中间一黄色会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需解散或其它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然后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终止前须在主管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由本会审计员、查帐员参加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有关单位或帐户,用于世界温氏文化博览园的建设或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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