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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农村宗族组织的特定及对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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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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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7: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代以来,随着魏晉隋唐士族的消融﹐民間宗族大量涌現﹐內部活動亦日趨完善。宗族組織對內負責維系族人聯絡﹐對外又發揮一定的社會功能﹔至明清時期社會上的宗族組織更趨普遍。標準著這一群體出現的是宗族祠堂的建立。明清時代的宗族以祠堂﹑族田﹑族譜﹑宗規與家訓為表現形態。

  祠堂是祭祀﹑族人聚會﹑族尊施政的場所。祠堂的祭祖是祭祖始祖和先祖﹐始祖是專祀﹐各宗族所祭始祖的標準不太一樣﹐尤以祭遷祖為多﹐而始遷祖往往是最早做官遷往外地者。先祖是始祖以下﹑高祖以上之祖﹐祭先祖是從祀。﹐對享受祭祀的先祖有一定的選擇條件﹐一般是強調輩份或德﹑爵﹑功等。

  族譜是整個宗族最主要的部份。族人須提供家庭和本身資料作為族譜素材﹐甚至已經移徙外地的族人﹐要與本族取得聯係也要通過族譜。明清時代族譜大量提倡倫理說教﹐並對能否實行者採取獎懲措施﹔大量的宗規﹑宗訓刊入族譜是明清族譜政治化的表現﹐與宋元族譜相比﹐明清族譜更重視對族人的勸戒﹐通過褒貶以教化族人﹐它體現在對婦女貞節的要求和對族人充當賤業等行為的削名兩方面。

  族田是宗族用來維持族人生活的主要來源。族田的來源主要是族人捐置﹑遺產入公﹑分家的提留和族產收入的續置﹔族田的收入主要用於完納賦役祭祀祖先﹑贍養族人﹑幫助族人受教育﹑儲糧備荒等方面。
  宗訓家訓是指宗族內部由祖先遺留或族人共同制定的要求族人實行的規訓。它往往刊刻在族譜中﹐具有宗族或文法的效力﹐大致上分為1﹑規約類???2﹑禁戒類???3﹑訓語類。規約類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禁戒類規定族人不許做的事情﹔訓語類教誨族人做人的倫理道德﹔這三類內容劃分並不嚴格﹐往往混在一起。宗規家訓以儒家傳統倫理道德為準則﹐教導族人做一名正人君子﹐要求族人樹立安分守己﹑樂天知命﹑與世無爭的生活態度。在婚姻方面﹐傳統宗族家庭最講究的是所謂的“門當戶對”?﹐強調良賤不婚﹐反對婚姻論財及賣女為妾。在白事方面﹐宗族家庭提倡節葬﹐遵守禮制﹐反對停葬不葬。在倫理關係上﹐宗族家庭要求族人按照儒家倫理觀念來處理家庭關係﹐希望能達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如賓的理想境界。但比較歧視女性﹐要求女性成員閉門不出﹑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埋頭家務等。對外方面﹐如是無關緊要的事﹐會要求族人以忍讓為先﹔涉及祖先尊嚴和倫理綱常的“大事”?則要求族人應同仇敵愾﹐把宗族的榮辱和整體利益放在首位。宗族的強盛離不開紳士的領導和支持﹐而賑濟與贍養族人可以緩和貧富矛盾﹐維持貧窮族人生計﹐使族人不至於成為游民乃至挺而走險﹐這也是維護宗族聲譽﹑提高社會地位的措施。

  總之﹐以儒家倫理道德為準則來規範訓誨和引導族人的日常生活成為明清時期的農村宗族組織的特征。此外﹐宗族制度的民眾化﹑群體結構性膨脹與組織化﹑政治化及與政權互相作用也成為這一時期宗族組織的特點。

  另外﹐明清時期的農村宗族組織日趨完善﹐對內負責維系族人﹐對外又發揮著一定的社會功能。宗族的普遍化以及結構性膨脹和組織化使其成為基層社會最重要的民間鄉里組織﹔政府希望宗族用傳統的儒家倫理來“齊家”﹐成為政府的基層組織以維持地方社會秩序。宗族與政權兩者有衝突性也有協調性﹐政府承認宗族對族人家庭的某些控制權力﹔許多宗族也要求族人忠君守法﹐交納賦稅﹐培養順民﹐為政府服務﹐成為政權的社會基礎。宗族的家法從整體上維護了禮法﹐維護了政治﹐族人的遵紀守法成為建設國家的積極力量和社會安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宗族的相心力使破產的農民依附與同姓融於宗族群體﹐緩解了破產農民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後果。“族人在遇到大規模天災人禍時﹐會團結在宗族週圍實行自救﹔在宗族長帶領下﹐或結伴流亡他鄉逃避災荒﹐或結寨自保渡過兵匪劫掠。在宗族的凝聚下﹐大多數族人都能保持家庭結構的完整﹐並使經濟很快恢復發展起來。”(馮而康等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

  以上種種因素﹐證明了宗族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宗族組織在許多方面替代政府功能﹐對地方社會等到影響和貢獻極大﹐對社會的穩定起著極其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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