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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吏·郡吏·县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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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7: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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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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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在走马楼吴简[1]出土之前,就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唐长孺先生对“吏”身份的演变及“吏役”进行了深刻的阐述[2],为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前后,李文澜、曹文柱、高敏、汪征鲁等人也曾撰文,对“吏”进行了探讨[3]。走马楼吴简出版后,与“吏”有关的大量信息得到披露,再次引起学界对“吏”的研究兴趣。高敏、王素、汪小煊、黎虎等以吴简为基础,着文对“吏籍”、“吏户”、“吏役”及“吏”身份的演变进行探讨[4],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人们对“吏”的认识。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吏的主要组成部分州吏、郡吏、县吏进行论述,探讨其来源、性质及服役情况,其它类型的“吏”如军吏等暂置不论。由于资料的局限性,有些地方还难以做明确的解释,只能进行推测,所论是否得当,尚请同行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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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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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郡、县属吏有“长吏”、“少吏”之别,百石以上为“长吏”,百石以下为“少吏”。“少吏”职役虽贱,但可以上升为“长吏”,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到了汉末魏初,“少吏”的身份才逐渐固定下来,成为世所习知的贱吏[5]。可以说,“少吏”是贱吏的前身。但是,贱吏身份一旦形成,其来源就不仅局限于“少吏”。我在《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一文中,曾推测“给州吏”、“给郡吏”、“给县吏”等各种“给吏”可以成为具有身份性的“真吏”[6]。如将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结合在一起,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较为清楚的说明。下面将《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中与此问题有关的材料列举如下:

4·21:下伍丘县吏张惕,田廿五町,凡五十七亩。

5·800:新唐丘县吏张惕,佃田八町,凡五十八亩百六十步,皆二年常限。

简10182:吉阳里户人公乘张惕(?)年廿八筭一给县吏。

  

4·250:伻丘县吏松棐,田卌,凡一顷卌亩。

5·345:武龙丘县吏松棐,佃田卌八町,凡一顷卅三亩二百廿步,皆二年常限。

简10080: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给县吏。

  

4·262:伻丘县吏张乔,田卅町,凡一顷卅亩。

5·337:伻丘县吏张囗[7],佃田廿九町,凡卌亩五十步,皆二年常限。

简10412: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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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石下丘县吏谢达,佃田六町,凡十二亩一百卌步,皆二年常限。

简7777:宜阳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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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惕、松棐、张乔、谢达四人中,可能存在同名者,但将其全部视作同名,似乎也不合情理。特别是松棐和张乔,在“吏民簿”中,二人同出高迁里,同为“给县吏”,而在《田家莂》中,又都出现了与二人同名的县吏,这种巧合不能说没有,但概率不大,将其视作同一人,应该没有太大问题[8]。高迁里、吉阳里、宜阳里“吏民簿”制作于何时,竹简无载,但乐乡、南乡、小武陵乡“吏民簿”均在嘉禾四年制成:简8482: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简9088: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简10153:/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上述四里属何乡不能确定,但其“吏民簿”也应制定于嘉禾四年。张惕、松棐、张乔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上缴米、布、钱的时间分别在11月和12月,已经到了年底。正常情况下,“吏民簿”的制作应早于他们上缴米、钱、布的时间[9]。也就是说,他们的“给县吏”身份在前,“县吏”身份在后,这意味着他们从“给县吏”变成了“县吏”[10]。

迄今为止,吴简中既未见到“给县吏”转化为“郡吏”、“州吏”的例子,也未见到“给郡吏”、“给州吏”转化为“郡吏”、“州吏”的例子,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或者因为“郡吏”、“州吏”层次较高,不能直接从“给吏”转化而来。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给县吏”可以转变成“县吏”,那幺,“给郡吏”、“给州吏”又向何方向转变呢?当然,这种现象也可能与竹简出版数量有关,随着新竹简的陆续公布,也许会出现“给郡吏”、“给州吏”转化为“吏”的例子。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共有八户县吏,分别是:张惕、松棐、张乔、郑黑(四·四○三)、周岑(四·九七)、谢难(四·二六六)、陈雅(四·三一六)、黄某(四·三六四)。前三户由“给县吏”转变而来,已如上述。郑黑如果就是吴简中那个频繁以“仓吏”或“三州仓吏”身份出现的郑黑,那幺早在嘉禾二年他就是县吏了。剩余四人,简牍中没有与其同名者,很难推定其来源。能确定来源的前三个县吏均出自于“给县吏”,剩余四人来自于“给县吏”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排除这四人,嘉禾四年的“县吏”来自于“给县吏”者仍占很大比重。也许在嘉禾四年建立“吏民簿”时,政府乘机将大量的“给县吏”调整为“县吏”,因此“给县吏”构成了“县吏”的重要来源。认识到“县吏”由“给县吏”转化而来,并非毫无意义。“给吏”只是在官府中临时服吏役,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吏,而是普通百姓[11]。东汉的贱吏由“小吏”构成,南朝的贱吏主要来自于普通百姓[12],而孙吴时期具有普通百姓身份的“给县吏”演变为“县吏”,则构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贱吏的来源由“小吏”向普通百姓转变的中间环节。大量“给吏”转变为“县吏”,使“吏”数量的急剧膨胀成为可能,也预示着“吏”地位的进一步下降。可以说,孙吴嘉禾年间是“吏”地位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大胆一点说,嘉禾四年可能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田家有“州吏”、“郡吏”、“县吏”等各种吏,但却未见“真吏”。我曾据此对“真吏”与“州吏”、“郡吏”、“县吏”的关系做出推测,认为“真吏”是后三者的总称,后三者则是具体性的名称[13]。仔细查阅木牍与竹简,基本可以认定“州吏”、“郡吏”是“真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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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4·314:桐唐丘州吏徐熙,佃田三町,凡卅六亩。

简9085: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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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熙在竹简中的身份是“真吏”,而在木牍中的徐熙则是“州吏”。同一人名在木牍、竹简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常见,仅据上述一例,就判定两个徐熙是同一人,未免有武断之嫌。但竹简中宜阳里的“真吏”,在木牍中又以“州吏”、“郡吏”身份出现的,不止徐熙一例,尚有下列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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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4·461:横浭丘州吏黄阿,佃田五町,凡七十九亩。

简9360: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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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5·791:新成丘州吏陈颜,租田卌亩。

简9156: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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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4·509:□丘州吏桓彝,佃田五町,凡六十五亩。

简9143:宜阳里户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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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4·569:□□郡吏黄高,佃田五町,凡五十七亩,皆二年常限。

简9146: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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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5·591:逢唐丘郡吏刘温,佃田九十六亩。

简9142: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温年卅三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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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阿、陈颜、桓彝、黄高、刘温同出宜阳里,均为“真吏”,在木牍中,他们重又出现,其身份又都具有“吏”名,或为州吏,或为郡吏。如果全系同名,未免过于巧合。因此,认定他们是同一人可能更为符合实际。这说明,“真吏”至少包括了“州吏”与“郡吏”。至于“县吏”,尚未发现其是“真吏”的具体例子。

与《嘉禾吏民田家莂》有州、郡、县吏,未见“真吏”的情况相反,竹简中的“吏民簿”则是有“真吏”,无州、郡、县吏。两相对比,似乎更可以说明州、郡、县吏就是“真吏”。《吏民田家莂》是田家纳税的券书,田家身份不同,纳税标准有异。同为“真吏”,“州吏”与“郡吏”、“县吏”相比,就受到了政府的优待[14]。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田家的身份进行细致性的区分,而不能笼统地记为“真吏”。而“吏民簿”只是对吏民户口的登记,其与纳税标准并无密切关系,因此,凡为“州吏”、“郡吏”、“县吏”者,只须标明其是“真吏”,将其与普通百姓区别开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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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州、郡、县吏与给吏、真吏关系的初略探讨,已体现出孙吴时期吏地位的逐渐下降。?而他们对政府交纳租税状况的变化,也大致反映着相似的现象。

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种二年常限熟田时,向政府缴纳的租税有“税米”、“租米”之别,前者为郡吏、县吏、军吏、郡卒及百姓所缴纳,亩收税米一斛二斗,后者系州吏所缴纳,亩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较之郡吏、县吏,州吏显然享有很大的优惠。但到了嘉禾五年,州吏所缴基本改称“税米”,而且除个别州吏仍在享受嘉禾四年的优惠外(如简5·702、、5·791),其耕种的二年常限熟田也变成了亩收一斛二斗,也就是说,到嘉禾五年,州吏在缴纳租税方面享受的优惠基本被取消。这一变化表明州吏在“诸吏”中的特殊地位已发生变化,州吏有与郡吏、县吏趋同化的倾向[15]。

事实上,州吏耕种的二年常限熟田由“租田”改称“税田”,缴纳的租税由“租米”改称“税米”[16],在郡、县吏身上同样发生过,只不过在时间上较州吏为早。先让我们看一下竹简中租米的缴纳情况:

简2869:入□乡嘉禾二年租米八斛就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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