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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徐氏委员会章程(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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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23: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会长来源:福建徐氏委员会阅读次数:94发表日期:2008-10-27 12:41:56
徐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徐氏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宗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和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讲究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抵制宗派性的愚昧的封建迷信活动,为团结海内外徐氏后裔及社会有志之士积极参与徐氏历史文化研究,继承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振兴民族精神,增强民凝聚力,传承文明,构建和谐,为祖国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在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会址:未定,各市设分会(据具体条件而确定)。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搜集徐氏历史资料,发掘抢救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研究徐氏历史文化发展的轨迹,通过研究活增进宗亲的联谊,以达到发扬前人的优良传统,激发子孙后代尊重历史,爱国爱家,同心同德,互动共享,为使明天更加美好而努力奋斗的热情。以研究会为纽带,力求与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宗亲的联谊,传承优秀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之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六条:发动征集本氏族、文物、文献资料,编纂出版《徐氏文化》刊物及徐氏学术著作,充实各地徐氏文物纪念馆,  第七条:通过宗亲联谊活动动员海外同胞回乡探亲拜祖,促进文化交流。  第八条:为国内外徐氏后裔和各地专家、学者来闽北寻根问祖、考察、旅游观光进行学术研究、文化交流,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九条:动员海内外徐氏后裔回乡投资办企业,为促进福建海西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会员:分为个人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徐氏后裔不论男女,能尊祖敬宗,经当地徐氏宗亲推荐:团体会员,凡徐氏宗亲的各种团体,经履行程序和手续都可成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坚持自愿原则,凡徐氏后裔及有关研究徐氏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原交纳会费均可因提交申请书,经理事会同意后入会,由理事会或本会授权所属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审议本会《章程》和各项决义;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对本会工作可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4、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项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4、按时按规交纳会费个人每年100元,团体(分会)每年2000元;5、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筹集徐氏研究和修复遗址基金。  第十四条:1、团体会员即分会原则上受本会领导,应努力执行本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代的任务,及时交纳团体会员费,经费自筹,可以自行开展有益活动,大型活动应邀请本会有关人员参加。如果领导松散,宗亲意见大,不能完成任务,不交会费,本会有权要求改组机构。理事会按此类推。  2、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出示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1、本会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是本会最高的权利机构,任期五年,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会议延长修改本会《章程》,确定本会方针,制定长短期工作计划,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2/3人以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在闭会后领导开展理事会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2、本会按委员会――分会(一般以市为单位组成)――理事会三级负责制组成。即全省组织徐氏委员会,各市组建分会为委员会下属组织。分会下属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本会职位如下:  1、名誉会长若干人,任职条件: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由会长推荐,常务理事会同意;  2、顾问若干人,任职条件:资历深,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由分会长推荐,常务理事会同意;  3、会长一人,(亦是本会法人代表);由代表待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连任三届以上如果落选自然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  4、常务副会长2人,任职条件: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  4、副会长若干人,任职条件: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由代表大会选任;(各分会长自然为本会副会长)  5、秘书长一人,任职条件:学历比较高,热心本会工作,文字语言能力强的,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  6、常务副秘书长1名,热心本会工作,文字语言能力强的,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  7、副秘书长若干人,任职条件: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分秘书长自然为本会副秘书长)。  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决议,选举和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各自机构,筹备如开代表大会事宜,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欠款会员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未成立理事会之前可以联络组形式开展工作,由所在地的常务理事或理事牵头产生。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组织各分支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工作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重大事项。在各县(市、区)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应主动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促使各地全面工作开展,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要2/3人以上常务理事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须有2/3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召开,其决议亦要2/3人以上常务理事到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由较高的威信,口碑要好。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聘年龄不超过23—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是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暂定每人每年100元,多交不限,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二是接受会员、社会知名人士、海内外侨胞和各地徐氏后裔捐资;三是举办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规,建帐立制,实行专款专用,由会长亲自负责财务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配备会计(助师)、出纳各一个,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审计监督,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做好衔接,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第二十五条:《章程》修改,经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商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清于是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章程》经2008年10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本《章程》有关细则解释。  1) 厅级以上在职,离退干部,有民族自尊心,家族荣誉感,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对本会由较大贡献的如本会创始者;本会连任三届以上的会长、联系动员海外宗亲到我省投资的且有较大成功者、动员联系台湾宗亲到本会参加大型活动且级别较高的、动员联系企业家对本会有较大投入的、为本会捐资三万,由各分会推荐,本人同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为终身名誉会长,捐资二万以上的为名誉会长。  2) 处级以上在职,离退干部,有民族自尊心,家族荣誉感,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对本会有贡献如对族谱研究有成就的或对本族的文物故迹的保护有贡献的、联系动员海外宗亲到我省投资的、动员联系台湾宗亲到本会参加大型活动、动员联系企业家对本会有投入的、为本会捐资5000元以上的,由各分会推荐,本人同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副会长或顾问。  3) 有较高学历,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由各分会推荐,本人同意,常务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或副秘书长。有较高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的,对本会捐资2000元以上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授予副秘书长。  4) 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代表会选举通过,各分会会长为本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为本会副秘书长,其余职务均按上述解释执行。  5) 财务管理制度:  ①本会决定成立财务组,由顾问徐鼎润兼会计;徐周林为出纳。  ②资金管理的宗旨是: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③资金管理、收支均领凭证,造册登记,每届宗亲代表大会结束,应予公布收支情况,并转发各分会备考。  ④捐资返还:按捐资者金额、籍贯及居住地返还80%给捐资者所在地的分会,然后由分会返还60%给所在地理事会用作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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