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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咏鹅传千古 今朝姓名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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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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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2: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己的“宾王”注册在先,又岂能允许“骆宾王”出世?日前,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就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义乌市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的骆宾王商标。    宾王公司表示,申请人宾王公司取历史名人、初唐四杰之一的骆宾王姓名中的宾王二字为商标,从企业创办初期就开始培育宾王商标作为自己的扑克品牌,于1997年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1999年4月获准注册了宾王商标,使该商标置于法律保护之下。申请人的宾王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中国扑克牌行业首届知名品牌、中国十大文具品牌。    宾王公司认为,争议商标骆宾王不但与引证商标宾王构成了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也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系恶意摹仿,意在与引证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撤销。    宾王公司表示,首先,从商标含义上分析,引证商标宾王是取历史名人骆宾王姓名中的宾王二字,义乌当地的宾王市场、宾王路、宾王客运中心、宾王中学等也都借此而闻名,就如同中山大学、中山装是因为孙中山先生而得名一样,具有一定的人文地理特征。被申请人作为义乌的本地企业,对这一典故的由来完全知晓,并在明知扑克牌行业已有宾王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再申请注册骆宾王商标,其目的显然是故意混淆,误导消费者,企图与申请人注册的商标鱼目混珠,进行不正当竞争。    其次,从争议商标骆宾王与引证商标宾王的整体外观相比较来看,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引证商标宾王是争议商标的关键显著部分,在消费者眼中具有先导作用,两者都没有其它外文及图形商标作辅助,只有中文商标作为判断依据,字体及表现形式更是如出一辙,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    骆宾王商标的拥有者——唐彩扑克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浩平则告诉记者,争议商标为单纯的文字商标,其中文为骆宾王。争议商标的设计和整体感官简洁明了,给消费者以深刻的印象。争议商标有着申请人独创的和便于识别、记忆的设计及构思,因此该商标具备整体独创性和显著性。    孔浩平表示,争议商标骆宾王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宾王的字形、呼叫有着较大的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骆宾王与宾王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注册。    孔浩平还表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而人格权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于自然人的死亡。因此,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骆宾王商标并没有侵害唐代诗人骆宾王的姓名权,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争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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