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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音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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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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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2: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通行语言文字法》,以此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绝大多数地名是由少数民族语音译成汉语的,由于汉语同音字现象及其他原因,同一地名往往不止有一种汉语译名,相应的地名也不止一种写法。这种现象在口语中、在报刊和文件中并不鲜见,这是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的。
  地名管理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它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地方的地名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汉译地名,不了解情况的人还以为它们分别是不同的两个地方。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区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地名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90年代各地相继编纂出版了各县(市)地名图志,为地名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提供了重要保证。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地名时,都要以地名机构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少数民族语音地名的汉字译用,应当做到规范化。”例如,阿依库勒乡就不能再写成“阿音柯乡”;塔木托格拉克乡不能再写成“唐木托拉克乡”了。至于书写和口语中甚至文件中仍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等称谓与地名联在一起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因为人民公社已经消亡,现在已改称为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了。当然,在表述那个时期的地名和称谓时,应尊重历史状况,使用与之相对应的地名和称谓,在有必要时应该说明其与现状之间的来龙去脉。
  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与称谓,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更要为之努力。同时,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与称谓是体现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是体现政府权威的标志之一,所以,各地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使用标准地名,用实际行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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