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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假回家保胎 却遭公司停发工资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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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2: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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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3:42 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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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虎网报道】怀孕女工请假回家保胎,却遭公司停发工资并解雇。女工不服,在平安生下孩子后,打起了劳动维权官司。近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至女工哺乳期满;公司一次性支付扣发女工的工资4562元。    现年27岁的李女士,4年前应聘到南京某投资置业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合同届满的时间是今年4月9日。去年11月26日起,李女士为保胎休病假直至今年2月7日。由于仍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她再次向单位提交了诊断证明,请求再休病假15天,但遭到公司拒绝,此后李女士一直未上班。之后她分别于今年2月和4月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院均开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她休息。今年7月,李女士分娩一子。    从今年2月起,公司便停发了李女士的工资。3月29日,公司以李女士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初,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裁决结果为,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2月1日至7日的工资。李女士对这个结果自然不服。    前不久,李女士将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自己哺乳期满,并补发工资、办理社会保险。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要求李女士复查是否真的存在先兆流产,李女士拒绝配合,导致公司产生合理怀疑。所以李女士属于“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不上班构成的长期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特定时期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劳动部门还规定,女职工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用人单位无权“不同意”。公司在未能证明李女士的医疗资料虚假或者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不同意李女士病假休息”违法。    此外,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相关文件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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