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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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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2: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姓名中的一个字母“C”引发了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的诉讼案,针对姓名中的规范用字,近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转发了公安部有关批复指出: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据了解,江西22岁的市民赵C由于名字中一个“C”字,他在申办第二代身份证时遭到当地公安机关拒绝。赵C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名字,挑起了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的诉讼案。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到底姓名中能不能用汉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呢?    近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向各分县局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的批复,明确表明,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批复中指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另据了解,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收到了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指出,对于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此外,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报请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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