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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有规则才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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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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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语委副主任证实,《规范汉字表》将在年内面世。从此以后,新生儿取名用字将必须从规定的8000余个字中选取,乱取名、取怪名的现象将得到遏制。    《规范汉字表》究竟应该怎样“规范”、“取舍”,我以为,或许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慎重对待的事情。但对“新生儿取名用字将必须从规定的8000余个字中选取”做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笔者看来,则是完全不应该存在什么疑义。     但是,对此仍然还是有人表示反对,理由是:“起名[取名]是个人自由,也是个人权利”。姓名是一种权利、自由,这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有问题的是,这种自由和权利,又绝不是没有边界和尺度,可以不遵守任何规则的。而在这里,“规范汉字”所起的正是规则的作用。否则,超越规范汉字,任意使用生僻乃至干脆生造汉字取名,令文字规则无存,那只能反过来干扰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以至于成为一种彻底的不自由。有道是“无规则即无自由”。     比如,这将带来自己使用姓名的不自由。姓名权不仅包括命名权,也包括使用权。可是,一旦以规范汉字之外的生僻乃至生造汉字来给自己取名,首先将令自己面临使用不便上的不自由———如难以用自己的名字进行方便的信息处理,在很多需要署名的场合、环境中,姓名的信息输入输出都成为难题。     更进一步,这势必也将给社会交往、公共信息管理带来极大的使用上的不自由。个人的姓名,不仅自己需要使用,他人以及社会本身同样也需要使用———身份证、毕业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以及银行存折、劳动合同等社会资料文件,无一不需要准确、完整的姓名信息。如果缺乏起码的命名用字规范,生僻怪字充斥姓名之中,他人无从辨识、电脑无法处理,那么必然徒增社会交往和公共管理的烦扰、成本。     当然,应当承认,近年来,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大量使用怪僻汉字取名,主要是基于一种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张扬———总希望自己或自己孩子的名字能最大程度地个性化,与众不同、不同凡响。这样一种意识当然很可贵,也值得尊重。     但是,这里恐怕也还存在两个明显需要提醒的误区:其一,取名用字的范围不能是无限的:首先它应该是汉字,而不是其他语言或符号(如像“赵C”那样的命名);其次,它还应该是规范汉字,既不能是超出国家规范之外的生僻字,更不能是自造的“汉字”。其二,取名的个性化以及避免重名,方法并不一定就非得是用字的生僻化。现有的常用汉字,借助于其他方式,并非不可能组合创造出独具个性、少与他人雷同的名字,比如增加姓名长度、多取四字名。     据专家介绍,传统的十三经不重复的字不到6000个,而《全宋诗》所使用的汉字只有4520个。这些并不多的汉字相互组合,已经足够写出我们民族的传统经典和大量美妙的诗歌了,而8000多个规范汉字,怎能不够取名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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