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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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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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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也称名字。中国的姓名是姓在前名在后;某些国家是名在前而姓在后。姓名是每个人有都有的一种东西,其实就是一代号。中国的姓通常是一个字(称为单姓)或两个字(称为复姓),而名过去一般是由一个或两个字组成,但是,现在姓名可以最多取六个字了。
  人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由于有了人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因此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
  人名是在语言产生以后才出现的。
  各个民族对人的命名都有很多习惯。这种习惯受到历史、社会、民族等很多文化因素的制约,一个人的名字通常都有一定的含义。
  例如美国,则以姓放在后面,把名作为常用的称呼,中国则以全名为称呼。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构成元素:《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姓名中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字母;符号等。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或两个汉字以上,6个或六个汉字以下。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名字粗俗、怪异的;名字难认、难写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等。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凡人必有姓与名,姓与名既是人进入社会首要信息也是人的社会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因此,从古至今,人们对自己姓与名十分珍重,我国的姓与名,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才发展到了今天人们所惯用的“姓名”。但在我国古代,并不是一开始就使用姓名的,而是先有姓与氏,后有名、字、别号,古人的一生有很多名字,各有用途,意义不同。
                    “姓”字,为左右结构,左从“女”右为“生”,从“女”而生,在母系社会里,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母姓为后代惟一能确定的尊亲,正如《白虎通·三纲六纪》所云:“古元时,未有三刚六纪,人民但知有母,不知有父”。“姓”是一个集合名词,是家族的标识,或表示与某个大家族的某一血缘关系更为亲近的部分。
  氏只是在汉朝以前才独立存在,它是“姓”的分支,“姓”是氏族的族号,氏族的成员都是以这个族号作为自己的姓。
“名”是指个人的符号,带有个人的烙印。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名”是在婴儿出生百日之后由父亲取定的,据《礼记·内则》记载,到了这一天,由母亲和保姆抱着婴儿来到厅堂见他的父亲,父亲郑重地握住孩子的手,给他取名。名取定以后,母亲和保姆把孩子抱回内室,然后把孩子的名字通告亲戚,父亲则立即把这个消息告诉朋友,并报告地方长官,入籍登记。因此命名仪式非常隆重,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件大事,这种习俗现在虽然没有了,但给孩子过“百岁”的风俗依然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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