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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重名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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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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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1: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原告中国市场杂志社的《中国市场》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经济类核心刊物,被告北京华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曾协助原告编辑出版《中国市场名表》杂志,其法定代表人孔繁金被聘为《中国市场名表》杂志的主编,对原告的客户资源非常了解。双方终止合作后,原告于2007年7月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用相同的杂志名称、版式,利用原有的客户渠道继续非法出版发行《中国市场名表》杂志并设立网站,大量销售,承揽广告业务,获取巨额利润。原告据此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华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中国市场名表》杂志并赔偿原告中国市场杂志社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8万元。   【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原、被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者?《中国市场》作为有一定发行规模和市场知名度的刊物,是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出版《中国市场名表》杂志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首先,原、被告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意义上的竞争者?这是适用《反法》的前提。《反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该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商品”亦包括图书、杂志等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杂志刊物,从事商品经营行为,是《反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其次,原告所出版的《中国市场》杂志是否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原告所出版的《中国市场》杂志系中文类核心刊物,于1994年创刊,至今已经累计出版超过460期。综合考虑其销售规模、销售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中国市场》杂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   再次,被告出版《中国市场名表》杂志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通过2001年至2002年间与原告的合作,已明知原告为《中国市场》杂志的经营者,且该杂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双方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与原告合作期间出版的《中国市场名表》的刊名以及类似版式出版涉案杂志,足以使购买者对杂志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出版的《中国市场名表》杂志与原告的《中国市场》杂志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综上,被告与原告同为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中国市场》杂志的刊名和类似版式出版《中国市场名表》杂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反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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