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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字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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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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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08: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勇<P>  “一位先生去派出所为新生儿登记户口时,给儿子起名[取名]‘@’,说全世界的人发电子邮件时都会用到,而且读起来的汉语谐音是‘爱他’。登记户口的警察拒绝了这个请求。”日前,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副主任李宇明对记者讲起这则趣事。</P><P>  这位初为人父的先生虽然标新立异得让人失笑,可也带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父母给儿女起名[取名]是不是不受公权力干涉的个人权利?警察有没有权力拒绝登记这样一个新奇的名字?</P><P>  理论上说,如何起名[取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但起名[取名]不仅仅是私人事务。尽管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姓名的全国性法规,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原则上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派出所登记户口是一项公务活动,拒绝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姓名于法有据。</P><P>  我国刚刚发布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显示,为了求新求异而用生僻字命名是目前起名[取名]中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这给社会管理和交流带来了很大的不便。</P><P>  目前,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完成,该草案初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P><P>  对于这部行政法规,舆论普遍持欢迎态度,但草案初稿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争议。不管引起多少争议,对姓名用字进行立法规范是大势所趋。如何在尊重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有利于加强和方便社会管理,这应当是政府部门和广大公民共同的目标。譽訛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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