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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的宗族管理及祭祀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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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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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惟如此,程氏[宗亲]宗族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的,尽管这种法制还只是一些封建的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但它毕竟是约束村庄和宗族成员最为有效的规矩之一。在强调法制的同时,六都程氏[宗亲]宗族还强调以德治族、以德治村,并在德义情理的感化下,实现对宗族和村庄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所谓“各房有干法干义,管理者宜以情理相谕,务期敦崇礼义,无坠家声”⑥。

  其次,关于田地、山场、银谷的管理。《窦山公家议》专门辟有《田地议》和《山场议》和《银谷议》三卷,对六都程氏[宗亲]宗族的山场林木、田地地租和货币收支制度,进行规定。毕竟田地山场是六都程氏[宗亲]宗族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村庄和宗族赖以维持的经济基础,加强对这一经济基础的管理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因而,《窦山公家议》中这3卷材料实际上就是六都和程氏[宗亲]宗族的经济管理制度。首先,明确作为宗族公产部分的田地和山场之所有权不可侵犯性,家族子弟任何人不得盗买盗卖,管理者务要严格看守、管理和栽种,“毋许秩下子孙私业私卖,凡遇水旱,管理者须分勘各处轻重量助。令其救治。若有荒歉,或监或让,须亲勘通处。其田原亩步紧者,亦须酌量宽减,俱毋得执一,以困贫佃,但不可受嘱滥与,以私灭公,亦不许怀恨留难,以逞己忿。各处田、塘、酬、塌。若有损坏壅塞,管理者当及时修治,毋怠惰废弛,以致荒芜田亩”。对增殖购买田产,扩大经济基础,《窦山公家议》规:“日后续买田地,管理者务要亲临查勘亩步、蚯数、实租、税粮、时价,必须的实相应,方许动支众银买业。”⑦


2008-11-10 12:48 关于山场,六都程氏[宗亲]宗族深知,与田地效近而利微相比,“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因此,对山场的管理更为困难。为此,《窦山公家议》要求管理山场者务必要及时兴养栽种,严禁滥砍乱伐,并注意森林防火,“栽坌兴养,治山者必要佃与近山能干之人,便于防盗防火。……纵有所栽,火盗难防,犹无栽也,治山者重罚,仍追出佃山者递年花利,另人兴养”。对监守自盗者,其处罚尤为严厉,“治山者所获火盗,轻则投治,重则告鸣,赔还木价,尽行归众。间有捕获之时,多方恣取,以充私囊,志得意满,交相隐匿,及至发觉,聊将所得一二归众,以掩众口,是治山者一火盗也,查出重罚。治山者巡行各处,务要视为己事,着实举行,间有往返无益于事,或有乘此机会窃取大木以为己利者,是治山者甚于火盗也,访出倍罚”⑧。

  六都村和程氏[宗亲]宗族这种赏罚严明、制度严肃、措施得力的一整套经济管理制度,既保证了村庄和宗族经济的收入,又微细了其可持续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的制度设置和创造。在一个闭塞的徽州山区,一个宗族聚居的村落,六都的内聚性发展特征,是很值得我们去做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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