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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姓名登记条例唱颂歌 可别走了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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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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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0: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姓名登记条例唱颂歌 可别走了调儿



  姓名,对于个人而言,确实只是一介符号,但每个人都会对这种符号珍视有加。俗话说,“豹死留皮,人死留名”——甚至,许多人将其作为生命的全部而细心呵护。若将其放大到整个社会范畴来看,公民如何使用姓名,已经不仅仅一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牵涉到传统文化的承袭甚至于国民的感情,自然不可等闲视之。

  然而,当某些传统给当局者带来社会管理上的麻烦时,就可能会面临变革的命运。近段时间以来,公安部研究起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消息被媒体炒得火热。但有意思的是,国内媒体大多是一片“欢呼声”,更有学者援引统计数据分析称,中国人口重名严重,如果可采用父母双姓起名,可增加128万个双姓,缓解重名问题。

  这项《条例》固然还只是初稿,事先也只在内部“组织研修”,有无向社会征求公民的意见尚属未知,但各界媒体似乎已经将其奉为金科玉律加以宣传。

  在《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它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此外,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尽管公安部并未就此作出详细说明,可有些媒体已经为其保驾护航了:《条例》不仅维护了公民选择姓氏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有利于规范姓名的登记与管理等云云。如此推波助澜,在客观上起到了“广而告之”的效果,广大公民再无须透过公安部门的宣传而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了。

  但这种“正面”的“广告”确实值得质疑。首先,所谓姓名自由权,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对于公民而言,我爱姓啥就姓啥,我爱用几个字的名字那也是自由。众所周知的权利如今被限制后却仍叫好,那不是唱颂歌是什么?

  其次,公安部出台《条例》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为了方便管理。通过这种简单的行政命令来实现目标的做法,并不鲜见,但其本身就缺乏公民的参与度。那么,媒体的这般举动真的是为了宣扬公民的权利保障么?恐怕不然。

  看来,“唱颂歌”也有唱走调的时候。难怪公安部宣传局11日晚连夜出来声明:还不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也称,《条例》也在研究过程中,“媒体报道的(《条例》)还只是个初稿,就是说还没成形。”(《新京报》12日报道)一句“没成形”,就扩大了解释的空间——媒体炒作的不算数——嘿嘿,马屁拍到了马腿上。

  其实,既然是权利保障,就应该还公民予知情权、征询权,若是贸然出台一项法规,恐怕会适得其反,姓名的使用权更是如此。(文谭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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