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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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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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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3: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希同,1930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1948年18岁时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北京解放之初,历任中共北京市西单地区街道工作组成员,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等。1952年陈希同调至北京市委办公室任干事。1953年,被任命为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的秘书。1963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农工部副部长,不久又升任县委副书记。1967年,陈希同被下放劳动。1971年起,陈希同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昌平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等职。
  1979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81年9月,担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书记,次年,又当选为“十二大”中央委员会委员。1983年4月,被任命为北京市市长。1985年,任第十一届亚运会组织委员会主席。1988年1月任北京市市长,4月任国务院国务委员。1990年5月,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亚运会准备工作。9月,出席亚运会开幕式,并致开幕词。1991年4月,任申办2000年奥运会委员会主任委员。
1995年4月,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做出决定,撤消陈希同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保留党籍以观后效。对其经济问题,继续进行审查。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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