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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辩护律师称 原审理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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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姓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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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02: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鹏辩护律师称 原审理程序错误  今天上午,何鹏的辩护律师陈维镖告诉本报记者,向云南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后,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前的判决程序存在错误应撤销。

  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陈维镖表示,何鹏取款事发地在昆明,户口也在昆明,因此应由昆明公检法机关进行侦查审理,此前由曲靖中院进行审理,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据悉,2001年,云南学生何鹏通过ATM机恶意取款42.97万元,以盗窃罪被判无期。(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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