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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谱与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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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4: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族谱与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兼评所见族谱中的经济史料

李龙潜

载《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





族谱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发凡起例、户口、婚姻、世系(宗族成员及血缘关系)、族田、族产、宗庙、坟墓、宗规家训、宦绩、传记、著述等,与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关系十分密切。

一、族谱记载了大量明清广东经济史料


族谱中保留了大量有关广东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金融业等的经济史料。早在明代成化年间,广东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就讲究生产技术,主张耕种不违农时,播种要均匀,施肥要多要及时。成化十七年(1481)佛山石湾《太原霍氏仲房七世祖晚节翁家箴》载:“春秋二造……牛种二事,早备无迟。雨水一至,务即乘时(早耕),高低等级,随地布施。”“谷芽生起,早须下粪。迟则草长,夺去粪叶,禾不发。十月务令冬耕。”①明清以来,从事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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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霍秋田:《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附录。


业生产的农民逐渐增多,如河南省光山县熊惟一原以佃耕为活,乾隆初年以后,与邻居合资养牛数百头,“茁壮蕃息,岁赢巨利”。①清中叶,广州市西郊泮塘,“居人以种荔枝为业”,成为主要生活支柱。②这些从事农业、副业的农民,从单一的种植粮食作物改为多种经营。他们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出卖产品,和市场有密切关系。有人因此而致富。


明中叶,广东珠江三角洲地主经营土地,有两种形式:采取租佃制和使用奴婢耕种。上引佛山《霍氏族谱·太原霍氏仲房七世祖晚节翁家箴》载:


土地出租给耕客,遇“灾伤之年,便请减租”。耕客多,察看“禾有几分,随数量减。耕客减多少(?),即与分割”。“丰年送租,务依原租,斗亦莫耗损,谷亦要干,便与他收”。“各耕佃一一省令下粪。如佃无力,必须处置。有行止者,辅借谷种粪钱,无行止者,即便改耕。其佃家客纳租银不缺,他人即有批头僭耕,切勿图利改换,致令基界有失”。

又男奴耕田分付先耕何处,作田基界锄地者,分付种何蔬菜,芟草采柴者……看牛者……女婢……采桑不许与人笑语。③


从这里可以看到,地主霍晚节经营土地除出租外,还使用奴婢耕田、种菜、采柴、看牛、采桑等。在高要,清初吴氏宗族的吴冠山也“课僮仆垦地种橙”。④可见明末清初在广东一些地方使用奴婢耕种仍是常见的。奴婢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奴役性质较明显,如在新会,规定除耕种外,还要从事看守祠堂、挑抬祭品等,俗称他们为“二分二”,表示身份价值低下。这应属于佃仆制的类型,在当时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至于耕客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依然存在,如地主干预生产,所谓“无行止者,即便改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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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熊绪端等:《光山熊氏宗谱》卷一《传述》。


②民国广州《叶氏族谱·祠堂铭》。
③霍秋田:《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附录。
④《高要水坑吴氏家谱》卷五《十四世冠山公》。


明中叶以后,宗族占有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因用途不同,而被称为祭田、祠山、尝产、公田、学田、义田、族田等。如万历年间,顺德县北门罗氏“各建小宗祠三十所有奇”,“祭田亦几万亩”,①从而成为宗族地主。族田的经营形式主要采取租佃制,地租形态有实物地租定额制,如清代东莞县陈氏的族田,史载:“一土名西头圳边田贰丘,上税二亩,实租三石。一土名西头田二丘,上税二亩一分捌厘,实租三石七斗六升。”②每亩租谷一石五斗至一石七斗左右。也有折租制,如广宁县顺溪铺陈氏在平冈铺龙上水草坡坑的七亩八分五厘税田,“嘉庆十四年二月内批佃,递年折纳租银十二两”。③还有货币地租,如康熙四十年(1701)东莞张恒将自置的“土名梁三桥通洲一顷一十亩,岁收租银四十二两一钱,内将一半五十五亩,现将租银二十一两送入祠中管业”。④还有一种介于实物与货币地租之间的分成制,如广宁县顾溪铺陈氏批租山场,乾隆五十六年(1791)规定“每批银一百两,主得二十两,日后黎索杂木俱照对半主佃均分”。⑤这里的“每批”,指砍木一批出卖,得银一百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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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顺德北门《豫章罗氏族谱》卷一九《祀典谱》引“祠宇”,转引自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3页。


②同治《凤冈陈氏族谱》卷二。


③光绪增修《广宁陈氏族谱》卷八《祀产》。

④祚恒:《送田引》,民国《东莞张氏如见堂族谱》卷二五。
⑤光绪增修《广宁陈氏族谱》卷八《祀产》。


得二十两,是二八分成制,以后是对分制。由此可见,族田的地租形态是十分复杂的。值得研究的是,这种货币地租,早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以后逐渐增多。在这种货币地租下,地土与佃农的关系是否出现了“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呢?①在广东的族谱中,一直未见具体记载。在福建的族谱中,封建宗法依附关系仍旧十分强烈。如清代光泽县佃农彭信良从何氏田主处租田耕种,租约上注明:每年何氏“往止马祭何祖妣李孺人墓,以作款留歇宿午晚及次早白饭之资,其饭议生肉三斤,生菜随时外”,还要“上墓三牲,生肉三斤,鸡二斤上下,木鱼半斤,香纸烛炮糍酒,俱以耕田人备办”。②可见这种是附加地租的落后的劳役关系。因此,对上述货币地租的性质,不能看到“货币”就说是封建社会最后的地租形态——货币地租,应该把它看成和实物折租制一样,属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形态。明中叶以后,宗族地主的土地增加十分迅速。如在广东番禺沙湾留耕堂的族田,万历十五年(1587)只有14亩,明末增长至2144亩,康熙五十七年(1718)增达16409亩,乾隆年间续增达31676亩,至民国九年(1920)竟达56575亩,在333年问增加了4040倍。族田发展的结果,有的地方超过了耕地面积一半或一半以上。根据民国廿三年(1934)陈翰笙先生等人的调查统计,广东番禺、中山的族田占总耕地面积50%,顺德、新会的族田占总耕地面积60%,珠江三角洲各县族田平均占总耕地面积50%。③除广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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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00页。


②《樵西占潭何氏家谱》卷尾三《横南契券》,转引自傅衣凌等《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53页。

③《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广州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年,第14—17页。


其他省区的族田亦有发展,根据李文治先生统计的族田资料,宋元时只有70多宗,明代即多达200宗。①可见明代族田比宋代有所发展,分布在广东、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浙江、江苏广大地区。

族谱中记载不少明清时期广东人从事工商业起家的史料。在手工业中,史载:嘉靖年间佛山李镜源“少力贫,赁佣为食,既而躬自鼓铸。性忠实,平心率物。器无饰窳,价无饰售,而赀因以大拓”。②南海霍氏也“起家铁冶”。③在商业中,史载:明景泰年间南海洗月松做锅业批发生意,当时,“佛山商务以锅业为最,各省巨商闻公信谊,咸投其家,公命诸弟侄经理惟谨,商客人人得以充其货毋后期也,乃人人又益喜,辄厚谢之。公以故家饶财”。由于他讲信谊,因此,各省巨贾皆与他家贸易从而获巨利。④又如清末,顺德梁玉成从“贾一年,获资累巨万”。⑤但是,无论是经营手工业或商业,他们赚了钱,一般都没有扩大投资原来的产业,或开拓其他行业经营,而是将资金购买土地,收取封建地租。如明末清初南海黄俊叟“迨世局桑沦,甲午年后,铸冶日已丰隆。公以下模以业,致积有千金,置大屋一间,小屋四间,四十八亩”。⑥顺治年间罗定江伯庆从广州贩买绸缎“前往西省发卖”,“后以绸缎为业,致赀本羡余,买有粮田数十亩”。⑦这说明明清时期广东的手工业和商业资本的出路很狭窄;同时,这些人演变为工商地主,大大地增强了地主阶级的势力,使得封建社会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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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②《佛山李氏族谱》卷五《钟源公传》。

③《南海霍氏族谱》卷一一《十九世祖愉忠公元配孙孺人传》。
④《鹤园洗氏家谱》卷六之二。


⑤咸丰《梁氏支谱》卷三《赠儒林郎晋朝议大夫梁公家传》。


⑥《江夏黄氏族谱》,转引自《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08页。
⑦罗定《东安江氏宗谱·伯庆公传》。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宗族也插手工业、商业和金融业的活动。宗族的代表人物在乡村建立墟市,一个目的是经营出租铺位,收取铺租。如佛山陈仁俊的祖父在普君墟建立鸭仔、鸡仔、边带、布廊四所(市场)及拥有各廊外余地,计大小铺舍三十二问,供出赁取租,作为陈氏尝产,不许别人侵犯。道光二十九年(1819)鸭仔所铺舍一间,原年租银二元,后被私自转批至十元。陈氏族人为了维护尝产的所有权,向官府提出起诉。史称:“陈仁俊等具控何锦踞鸭仔廊地一铺,私批与邓闰,加收租银,当经(佛山海防督捕水利分府)饬差传讯,嗣据何李氏诉称,氏夫何正大生前租赁陈尝普君墟地第十架,摆卖猪肉,每年租银二元。夫故,氏与夫兄何亚锦商议,将该廊铺位转赁与邓闰摆卖鲜鱼,每年租银十元,除输陈租外,得银八元,借资度日。兹既被控,累及夫兄,氏自知悔悟,情愿退还,并将陈尝原发租部及氏男何钊华交邓闰字据粘缴,叩乞将何亚锦之名察释。”在官府的干预下,结果自然是陈氏族人胜诉。官府还为此出告示,要普君墟贸易人等知道:“民间产业,各有其主。议租发批,悉由业主所定。……毋得霸踞,辗转私批。”①这不仅说明宗族建立墟市,垄断出租铺位,收取铺租的事实,而且反映官府维护宗族的利益,不许别人“霸踞”尝产,“辗转私批”。另一目的是抽取商税。万历年间,阳春县东门外的河亮墟,因“用胡杨二家地……准二姓收税”。②该墟一直至道光年间尚由胡杨二姓收税。③由于墟场的土地原是胡杨二族的税地,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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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君圩廊告示》,《金鱼堂陈氏族谱》卷一○《杂录》。


②万历《阳春县志》卷二《墟市》。
③参见道光《阳春县志》卷四《墟市》。


官府缴纳田赋,因而只要继续向官府承税,便可以在其上建筑铺舍,出租给商人做生意,而宗族地主经批准便成为墟主,有权管理墟场,征收课税。墟主征收的课税,因为各自为政,没有制度,任由墟主个人意志决定,所以名目繁多,各地不一,综合起来计有:(1)牙税。牙人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从中抽取佣金,墟主从牙人所得的佣金中提取若干,称为牙税。这在明初是禁止的,不许官牙私牙的存在。但是牙人“阴结明文而阴擅其利”,一直存在。①(2)商品税。明代墟主“任意抽分,虽柴米鸡豚之常资,油盐酱醋之末品,亦无不厚取其税焉”。②此外,尚有落地税、牌照税等。这些课税如何抽法?税则如何?不明。不过,在宗族地主控制下的墟场的税收,胡作非为的事例屡见不鲜。如东莞凤冈陈氏宗族建立的仁和墟,“墟市步头,原以通客商,便贸易也。至若私借地主、牙行名目,混行抽收,或狡狯顽徒,逐队白拈,至使四方裹足不前,殊属恨事”。③宗族地主控制下的仁和墟,抽收商税,并无法例可循,至若“混行抽收”,“遂队白拈”客货,严重地阻碍墟市商业的发展。宗族对所控制的墟市抽取的地租和课税,除了部分流人私囊外,其用途和族田没有多大分别。如在福建顺昌县张族共有的禾口墟,其所抽的地租,就是“抽归四郎公位下春秋供祭之需”的。④又如在东莞,明人叶春及说:“章村有墟,为肆若干……坐肆之租有常,负戴提挈贸于途者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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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黄佐:《广东通志》卷二五《圩市》。
②黄佐:《广东通志》卷二五《圩市》。
③同治《凤冈陈氏族谱》卷三《家规》。

④《张氏族谱·禾口墟记》,转引自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薄取之。岁入若干缀,会民读法春秋赛祠,问高年宾髦士,凶荒祈望,岁经费,皆取给焉。”①可见宗族抽取“坐肆之租”和“负戴提挈贸于途者”的落地税,是作为祭祠等经费的,也有作为办学经费的,如电白墟场所抽收的地租和课税,是作为族中办学经费的,这墟场就称为“学墟”。②


宗族还开设银号,兑换银钱,经营高利贷业务。如佛山的崇本堂霍氏、金鱼堂陈氏宗族都参加了高利贷活动。霍氏族训中对“放债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每月利是三分……务要写田地立约,或银物交手,才有凭据”。③金鱼堂陈氏宗族规定,族产现款收入“存银过一百五十两外,即将一百两付出银号”,作子母生息。④此外,顺德龙氏宗族规定,“尝银倘有余积,众衿耆、理事酌议寻找殷实之人出揭”,攫取利息。⑤高要水坑吴氏家族,“自嘉靖乙末至甲子积谷出粜,权其子母”,⑥也参加了高利贷活动。由于宗族放高利贷常需写立田地契约作抵押,因而它成为兼并土地的手段,成为促进宗族田产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如高要水坑吴氏宗族,因此“增置土名牛屎水一十一处,岁入祖百余石”。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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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叶春及:《章村墟记》,《石洞集》,《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卷一五。

②参见强兆统:康熙《电白县志》卷一《建置志·墟市》。

③石湾《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
④光绪《南海金鱼堂陈氏族谱》卷一○下《杂录》。


⑤咸丰《龙氏族谱·著存堂规条》,转引自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9页。

⑥⑦续修《高要水坑吴氏家谱》卷五《八世端叟公》。


以上所揭族谱中的广东社会经济史料,牵涉到封建社会各主要的经济部门,不少是正史、文集、笔记、方志所无或残缺不全的,因此,完全可补史乘之阙。从目前见到的族谱中的广东经济资料来看,值得特别重视的是这种宗族地主经济在历史发展中起了什么作用?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初步研究后认为,宗族所控制的族田和墟场以及参与金融业的经济活动,是宗族经济,即著名的明清史专家郑天挺教授所称的“乡镇经济”。他说:这种经济是掌握在地主乡绅族长手中的地主集团经济。①族田名义上属于宗族所有,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族中地主乡绅所把持。由于族田多为乡绅所捐献,因而他们有权支配和控制族中经济大权。族田由于打着宗族共有的旗号,又禁止典卖,因此,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传统的地主经济主要由土地构成,为使自己经营的土地长久安全,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转化为族田,一者可免败家之子“典卖诸弊”,二者可免被中央专制集权的代表——皇帝动辄抄没。因此,缙绅地主热衷于族田的经营和增置族田。无怪乎《红楼梦》第十三回中秦可卿教凤姐说:“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族田成为地主阶级保持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参与金融业活动,促进土地兼并,成为族田发展的原因之一。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等东南沿海地区“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日渐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②族田的发展,使封建宗法关系已呈松弛化的土地关系又来一次反复,封建土地关系再次被强化而成为封建社会延续的因素之一。至于宗族设立墟市,参加工商业和金融业的活动,正如著名的中国经济史专家傅衣凌教授指出的:“不是单纯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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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鸦片战争前清代社会的自然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②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香港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97年新第6期。


筑在商业和自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着适应封建地主的需要,解决自然经济矛盾而开辟的。……所以这些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的特征,无论度量衡、商品种类、贸易习惯以及运输权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族与族、乡与乡之间各有不可侵犯的条规。”①宗族势力控制和操纵的墟场,具有浓厚的封建地方割据特征,严重地阻滞了商品的流通,使之与外界绝缘而保持自然经济不变。所以郑天挺说,宗族势力“大搞乡镇经济是地主阶级保持封建经济、自然经济的反动手段”,②它自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起阻碍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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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9页。

②《鸦片战争前清代社会的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二、族谱记载了不少土地契约文书及各种合约文件



族谱中保存了不少土地契约文书、分家书及各种合约等文件。如高明县冯族有从乾隆至同治三年(1864)的买山地契六张。其中乾隆五十三年(1788)买地契式是:

立明卖山地契人胡仰文,系南海县神安司秀水乡(人),今有祖父遗下山地壹穴,土名南井乡后金鸡圆(园),卖山地壹穴,深壹丈贰尺,阔壹丈贰尺,召人承买,取要价银壹拾贰大圆。先召房亲人等各不就,凭中人引至盐步保墟心坊冯松茂堂,当中还实价银壹拾大圆。三面言明,二家允肯,就日丈量立界,交易明白。其银系胡仰文亲手接回应用,并无少欠分厘。其山地即日交与冯宅安葬。其山税轻徵(微),粮差底纳,难以收割,就日回银俱在价内,永远生息,日后无异言,今欲有凭,(立契存照。)


一实收到山价银壹拾大圆


一实卖出山地深壹丈贰尺,阔壹丈贰尺
中人苏恒有、陈博新、何为圣
乾隆五十三年十月初八日卖山地人胡仰文的笔①



按:契内括弧文字,为笔者所加。此契转抄,有错漏字,如“微”字写作“徵”字等。契内有买卖当事人、见证中介人、山地数量及价格等,符合当时民间土地买卖一般格式。因山地数量少,粮差轻微,不过割税银,仍留在原卖主代纳,只在契内注明税银已支付在价内,交由原卖主生息,每年代纳粮差,根本不在官府登记,加上印钤,所以非红契而系白契。从该族谱所载六张山地契约中可见,山地数量不等,价格差异就大,最便宜的是咸丰五年(1855)的,时价银三大圆,最贵是道光六年(1826)的,时价银四十六圆,其他都是十圆,一般都比当时耕地每亩二大圆左右贵了几倍至二十倍不等,这说明清时广东这种山地价格是高昂的,可能与安葬风水地有关。又契内买主是冯松茂堂,这种堂号,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常见的,它可能和氏族有关。原始氏族社会中,氏族是以血缘亲属关系结合聚居在一起的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和徽号,后世家族的堂号,可能由其演变而来。


高明冯族还有道光二十三年(1843)冯秀琼分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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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治《冯氏家谱》,不分卷。

分 单

立分单人冯秀琼,先室聚(娶)杨氏,生下三男,后聚(娶)邹氏,今巨(佢?)古稀之年,即将自置产业均分三分:长男维昌,次男成昌,三男能昌,当亲友子息(媳)均分三股,自分之后,无德(得)兄弟异言争论。设立分单三纸,列明产业分单之内,各执一纸为据。阉拾公当。自分之后,桐(定)必生枝盛开大业矣。


今将产业列明于左:


天字号,三男能昌拾得:


西宁约住屋壹间,此屋无业,祐买受。虎榜埠田壹丘,土名鸟芰洛,税贰亩零。此田与虎榜王志豪当的,价银玖拾伍两。倘日后王姓赎回,即补银地字号大小三两三钱(按:“钱”字原是俗写,今改正,下同),又补人字号银三两三钱。


虎榜埠田壹丘,税壹亩壹分式厘,土名湖涌基,价肆拾玖两,此田以为日后蒸尝费用,注明分单为据。


庵前约住屋壹间,亦是留尝费用,注明分单为据,价银式拾两(按:“两”字原是俗写,今改正,下同)正。


太平埠田壹丘土名蚬壳,田税五分零。价银式拾捌两,注明邹氏养口为据。


虎榜埠田壹丘,土名三丫涌,税壹亩壹分零。价银伍拾两,注明邹氏养口为据。


庵前约住屋壹间,注明邹氏居住。


三圣铺约(屋)壹间,当价银玖拾两,租银每月捌钱,注明身后事费用,其余之银,补与长孙与弟并孙女表侄等项。


庵前约埠田式丘,土名亭子头,税五分,与粱怡初典受,注明予身后费用。


地字号,次男成昌拾得:


庵前约(屋)壹间,此屋与潘华日买,价银柒拾(两)正。


人字号,长男维昌拾得:


庵前约屋壹间,此潘与言德(得)价银捌拾两。

虎榜埠田壹丘,土名高丰,税三亩零,典价捌拾伍两。
媳梁氏指墓(摹)
媳陆氏指墓(摹)
媳范氏指墓(摹)①


按:该分单内有神安司印钤,神安司是冯秀琼所属的居民基层管辖单位。印钤内文是:“道光二十三年给,三年便换,庵前约地堡(保)潘周林,安字八十一号。”说明当时分家不仅要亲友子媳在场,而且要地保作证并加印钤,始生效力。这份分单是抄原件而来的,错别字及漏字都有,括弧内的字均为笔者所补。从内容看,冯秀琼共有房六间,田地七亩二分二厘,其中除了蒸尝、给邹氏养口、居住和作身后事费用外,余下者就十分少了。成昌没有分有田地,恐怕是漏抄所致,暂且不究。就是维昌分得较多,亦只是屋壹间、田三亩而已。自然,个人分得多少,是由家族财产厚薄、多少人均分决定的,各个家族并不一致。如洪武年间新会陈泉石与弟均分家产时,自己分得坦田四十一顷四十一亩,至永乐十四年(1416),增田产亩七十八顷六十六亩四分,除四十顷作为蒸尝外,余下三十八顷六十六亩四分,让儿子冕等七人均分,平均每人分得五顷五十二亩。②这反映了中国地主经济对财产采行诸子阉分制,把财产分散,越分越小,经过几代人均分,便会产生新的个体小农经济或中小地主经济。财产阉分制对地权的过分集中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所留蒸尝作为祭祀费用,占全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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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治《冯氏家谱》,不分卷。
②新会《陈氏世系·四世祖泉石公嘱书》。


比例很大,冯氏分单内占了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新会陈泉石留的尝产占全部财产一半以上。凡列为尝产,规定不能出卖。如霍族规定:“永为蒸尝,不得议卖,违者送究。”①其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对巩固和维持宗族的团结是有作用的,对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也起了相对的稳定作用。


族谱还载有各种合同、合约,如太原霍氏的《文灶合同》:


立合同人霍昌祚、霍祖文等,体得祖建文灶,经今三百余年,近因灶颓,竞成荒地。虽岁赁贮缸瓦,所入无几,致有不肖子孙或私写按揭,或串本族异族,有契无契,借名占据。即如伯俊、亚宪等,既于乙巳年为现役事,明卖地三分与大岸房,得价十二两。又乃生私揭元龙银,致镇冈房杙地,大岸房用银赎回。又庞义昭借端占踞,经控司爷。幸乡邻和处,大岸房费用多金。诸如此类,不可胜数。若不早同齐心协理,祖灶终为不肖子孙荡尽,祖祭可凭,不已将现赁停货之租,两房齐收,于清明拜扫,当众支销。后日两房子孙共出银两,搭盖寮铺,租入既丰,则除国课外,尽为拜扫祭祀之用。倘有不肖子孙,仍踵前辙,两房齐心,呈官究治毋纵。其收租银,俱于清明前五日,两房行年齐收,毋得私收。立合同一样二本,各执一本永照。文灶系西边旧地。


时康熙十年辛亥四月,立合同人霍昌祚。

同立合同人珍庭、富庭、奕庭、嗣庭、泰生、闰生、倚生、应龙兄弟、巩章等。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②《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四。


文灶窑位于佛山石湾大岸塘坊附近莘冈,窑连傍地,共税六分五厘二丝。文灶窑生产缸瓦,原系石湾太原霍氏族产。昔年灶颓废成荒地,及被按揭,借名占踞。后经“大岸房用银赎回”,出租给人,恢复生产。为了防止私人侵占,私收租银,破坏宗族财产制度,因而石湾太原霍氏两房共同签订了这份“齐心协理”祖建文灶的合同,重申文灶是蒸尝,属于霍氏族的公共财产,禁止不肖子孙私写按揭,借名占踞,其租银“两房行年齐收,毋得私收”,所收租银,“尽为拜扫祭祀之用”。所以这份合同对维护封建宗法的财产制度起了作用。

类似这种性质的合同,在广东其他地方的族谱中也载有。如高要水坑吴族的《阖族规约》中载有康熙五十六年(1717)吴元阶等合同三份,①反映了尝田被出卖的事实是带有普遍性的,数百年来的禁令遭到了破坏。此外,太原霍族还有康熙年间的《均卯均甲合同》、《罚欠粮例合同》等,②规定里甲供赋役章程及违章的处罚制度。为了节约篇幅,不再一一介绍。上述介绍可以证明,族谱中保留的土地文书、分家书及各种性质的合同、合约等文件,对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户口图甲制、赋役制度以及工农业的经营方式等而言,都是极珍贵的难得的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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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远基:《高要水坑吴氏家谱》附录。
②《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四。

三、族谱记载了某些历史人物的家庭情况


族谱中如列传、名宦、行状、序跋等项目,记载了某些历史人物的职业、家世、思想、财产变迁等家庭情况,这些是研究历史人物的最基本的史料。因为家庭是组成当时社会的细胞,所以通过某些历史人物的家族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向,易于掌握社会发展的规律。如霍韬,南海人,嘉靖间官至礼部尚书。他的祖先原系寒族,以孵鸭为业。景泰年间,其先祖“昼则鬻布于市,暇则作扇,市取值以起家”。①当时,南海是珠江三角洲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封建宗族势力最强大的地方。他生长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自然极力主张和维护封建宗法家长制,但他比较开明,主张家长不要论资排辈。他说:“凡立家长,惟视才贤,不拘年龄,若宗子贤,即立宗子为家长;宗子不肖,别立家长。宗子只主祭祀。凡宗子不为家长,只祭祀时宗子主之,余则听家长命。”②他家在南海和香山都有大片沙田,是个典型的官僚地主。他并不满足于土地的经营,还主张经营工商业,认为“本可以兼末”。在他的策划和组织下,他家在石湾经营陶冶业,在佛山经营炭铁业,在梧州经营木材业以及其他“便民同利”的产业,如佛山正埠码头等。③他说:“凡石湾窑冶,佛山炭铁,登州木植,可以便民同利者,可货掌之。年一人司窑冶,一人司炭铁,一人司木植,岁人利市,报于司货者,司货者岁终,咨廪家长,以知功最。司窑冶者,犹兼治田,非谓只司窑冶而已。盖本可以兼末,事末不可废本故也。司木、司铁亦然。”④在他的影响下,宗族的后人许多是讲求经商的。如明末清初的霍槐庭认为“生财之易,多因殖货”。他主张囤积货物,当“丰年谷平”,收籴囤积,待价高时粜出,从中赚利。⑤康熙年间霍春洲经商的目的就是攫取利润,所谓“买卖先计子母”。⑥在珠江三角洲,官僚地主经营工商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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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头霍氏族谱·霍韬又序》,转引自《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成研究》第1辑,第147页。


②《涵芬楼秘笈》第二集《霍渭崖家训》。

③参见《官埠碑记》,陈宗炎:《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一《艺文》。
④《涵芬楼秘笈》第二集《霍渭崖家训》。

⑤参见《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霍氏仲房八世祖槐庭翁家箴》。
⑥霍春洲:《家训》,道光佛山《霍氏族谱》。


还有庞尚鹏家族。他家父“曾与家人负贩,及壮为木商”。他家经商的原则,也是为了攫取商业利润。他说:“如商贾无厚利而妄意强为,必至尽亏资本。”因而提出“民家常业,不出农商”的治家格言,改变了自古以来地主阶级“力农为本”的单纯的经营土地的原则。①上面家族个案的研究反映了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封建宗法制度的某些变化、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趋势和地主阶级中个别人的心态:从不耻与工商为伍,开始转向经营工商业,转化为地主兼工商业者;从“力农为本”转向农商并重,即如上述霍韬所说:“盖本可以兼末,事末不可废本故也。”这些变化和趋势,虽然还是个别的,还没有导致封建宗法社会自然经济结构的质的变化,但却值得重视,对于理解封建末世的明清社会的发展是有帮助的。又如琼山永兴乡《王氏族谱》(稿本)记述“海瑞居朝回乡”,见到官隆一都“清草村前高田而被旱无潦,耕农恒有不平之叹”。因而他建议地方政府组织人力“开沟水道”,“庶乎田得其利”,使这一带农田再无旱潦之患。又该族谱还载有海瑞撰《青山挽诗序》一文,②该文同治十年(1871)刻本《海忠介公集》末收,这对于研究海瑞及明朝琼山农业和文化都是有帮助的。


此外,族谱对研究农民战争史、科学史、人口学、民俗学和地名学都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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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庞氏家训》,《岭南丛书》第3集。
②琼山《王氏族谱》,不分卷。


谱牒学在中国文化史上曾经是一门显学,其中的族谱又有上述的功能和价值,和中国经济史研究关系密切,因此,为中外学术界所重视。如清人钱大听说:“谱系之学,史学也。”①说明族谱可作为史学资料的一种。梁启超甚至把它看为“重要史料之一”,“史界瑰宝”。②目前在世界上还存有大量的族谱,如北京图书馆收藏了族谱二千余部,美国犹他家谱学会图书馆搜集的中国宗谱有4925种,③还有很多是各地图书馆收藏的和散存于民间的。自然,这些宗谱存在着封建宗法伦理思想、宿命论等糟粕,今天研究,应该批判、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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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六《钜野姚氏族谱序》。


②《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书店,1985年,第336页。

③徐文译:《美国犹他家谱学会图书馆所藏的宗谱资料》,《历史档案》1981年第1册。

1994年11月18日初稿
2001年12月15日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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