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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河北农村的宗族势力呈现出复兴、发展之势,宗族势力与违法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河北农村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根据宗族势力发展之现状,考察宗族势力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研究遏制打击之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宗族 宗族势力 黑恶势力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powerofclanhasrevivedanddevelopedinvillages,HebeiProvince,andtherearecloserelationshipbetweenthepowerofclanandthedefectionoflawandcrime,whichhasbecomeanseriousfactortodestroythesituationofvillages.Sowehavetoinspecttheconcreteconditionsoftheclanviolationandcrimebasedonthepresentdevelopmentofclan,anditisveryimportanttostudythemethodstosolveit.
Keywords:clan thepowerofclan theviciouspowers
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的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
———邓小平
中国具有悠久的农业文明传统,农村建设始终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的农村经济取得巨大发展,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但是与此同时,农村宗族势力也在全国各地呈现出复兴、发展的态势,已成为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和亚文化的差别,以及宗族生长的社会背景的不同,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宗族在组织形态、活动方式和外显特征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且北方农村宗族势力的扩大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地方特点。在此,笔者就河北农村的宗族势力与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下粗浅的研究。
一、河北农村宗族势力现状之考察
(一)“宗族”的界定
近年来,学术界在对农村家族进行研究时,“家族”与“宗族”是否同义有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家族即是宗族,两者可交替使用;二是认为,家族是小家庭的扩大或组合,是宗族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与宗族的中间单位;三是认为,家族是一个包括低层次的家族和高层次的家族即宗族的概念,家族的外延要大于宗族。[1]笔者赞同费孝通先生所给出的“家族”定义: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2](P39)基于此定义,“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化,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3](P7)笔者下面的阐述就是在此“宗族(家族)”含义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河北农村宗族势力之现状
宗族势力曾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占有突出地位,由此演变而来的家长制、宗法裙带关系、械斗冲突以及封建礼教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新中国建立后,财产所有制的变革,传统权力结构的解体,南方的农村宗族势力受到极大的冲击,北方的农村宗族势力甚至走向毁灭。但是,八十年代以来,人民公社取消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国家权力对农村控制的放松——实行村民自治,使得宗族势力得以再次抬头。河北的农村宗族势力由于早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就趋于萎缩,呈现出一种“比较不发达的状态”,甚至发生“解体和崩溃”的现象,再加上后天受政治力量的打击比较大,并且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虽然其残存的宗族单位在重新拼接,淡化的宗族记忆在重新明确,但是目前并不像南方的农村宗族势力表现的诸如大修嗣堂、培修祖墓、联宗祭祖等所呈现的组织化日趋严密、规模日趋扩大的情况,而基本表现为族聚规模不大、宗族外在形式少、势力范围较小的特点,其社会存在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由多兄弟的家庭所构成的势力。这种宗族势力中,几个兄弟都已分家,但共同的血缘关系把其紧紧连在一起,一户有事,全体出动,在村中的一些事务中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宗族势力虽然没有什么权力,但形成一股令人生畏的势力。二是由宗亲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势力。这种势力是没出五服的血缘关系家庭组成的一个松散的网络,其结合程度并不紧密,平常素日来往不存在谁依靠谁的问题,但在婚丧嫁娶中关系密切,特别是出嫁的女儿在婆家被欺辱时,娘家的亲戚势力常常出来为出嫁女“出气”。另外,遇到与外族外姓产生利益争执的时候,也会团结起来一致对外。这种势力的特点是人多,覆盖面广。
具有如上特点的河北农村的宗族势力“不是苍白无力的,虽然它并不庞大、复杂,并不拥有巨额族产、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中,它仍起着具体而重要的作用”[4](P94):(1)生活互助功能。例如,修房盖屋时无偿出工,经济生活中互借钱粮等。(2)生产经营协作的功能。例如,保定的望都县某村的私营企业中预制件厂的管理者中,除了企业主夫妇外,还有企业主的弟弟,主管全厂的生产事宜。面粉厂的管理者基本上一个亲族群体,老板的父亲担任会计,掌管财务;伯父、妹夫和表弟分别负责生产、销售等事宜。(3)影响村社权力结构的功能。例如,“太子接班”现象,大姓代表共同构成干部群体的现象等等。(4)处理族内族外事务的功能。例如,红白喜事、分析家产、矛盾纠纷等。因此,它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影响农村治安状况极为重要的因素,它既有宗族成员通过将宗族活动的理性化而尽量让宗族适应现行的社会体制和结构从而实现与社会保持相容以维持其生存的一面,也有不利于社会稳定、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极为严重的消极方面,特别是近年来所呈现出的与违法犯罪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已经成为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将从宗族势力自身所涉违法犯罪和宗族势力与其他农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宗族势力的违法犯罪
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其基础、由家庭房派结成的亲缘集团或社会群体单位,因此,宗族关系主要分为族内关系和族外关系两类。为了说明的条理更加清楚,根据违法犯罪的基本类型和社会危害程度,笔者将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族内违法犯罪;一类是族外违法犯罪。
(一)族内违法犯罪
族内违法犯罪是指在宗族内部所涉及的违法犯罪,即宗族成员之间矛盾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违反现代国家法制,甚至造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主要涉及的违法犯罪包括以下几种:
1、干涉婚姻自由。《婚姻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刑法》中也明确规定,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宗族内部时有发生。青年男女自由恋爱,但是如果双方所属家族或宗族之间积怨很深,或者不符合宗族在婚姻方面的有关习俗,则男女双方的交往就会被强制终止,甚至涉及到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宗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在限制或处理再婚方面更为突出。如果男方死亡,女方想携子再嫁,不但要受到宗族“伤风败俗”等舆论的攻击,而且要受到非法的限制。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女方有权利带着孩子和财产一起再嫁,但是根据宗族内不成文规定,孩子是男方家族的血脉,家产是男方家族所有,二者均不允许由女方带出,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女方独身再嫁。在宗族势力稍弱的地方,女方至多携子再嫁,但家产不能随嫁。对于老年人离婚或再婚则更被视为“晚节不保”、“有辱家风”的行为,受到宗族势力更为强烈的干涉。诸如此类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也涉及其财产权利,但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宗族内部“私了”解决,被害人一般处于弱者的地位,并且其生活空间处于宗族势力范围之内,因此迫于宗族势力的影响,不去寻求司法保护,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基于上述原因而撤回诉讼,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因封建迷信进行的违法犯罪。宗族成员信奉各种神灵,在遇到族人生病、婚丧嫁娶、修房建屋时,往往听从巫婆神汉、风水先生所言办事,因而劳民伤财,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家破人亡的悲剧。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为族人的愚昧思想而放弃法律保护。
3、宗族内部成员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也会发生殴打械斗甚至至人重伤,构成过失或故意伤害罪,但一般情况下也会迫于宗族势力而“私了”解决,因为诉诸法律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宗族的外在形象,根本伤害到宗族内部的团结一致。
(二)族外违法犯罪
族外违法犯罪是指由宗族关系的成员所进行的侵害族外人员、社会利益的违法犯罪,多为数人的共同的违法犯罪,也有少数因为宗族利益的个人违法犯罪。主要涉及以下种类的违法犯罪:
1、破坏家庭婚姻法制的违法普遍存在。由于传统的多子多福、早婚早育的观念仍然存在,一是宗族成员促成的没有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多有存在,由此也演生出许多民事纠纷。二是不足合法婚龄的,往往由宗族成员互相协助、隐瞒事实,私改户口,骗取婚姻登记。三是对于超生多育的宗族成员予以隐藏,帮助其逃避检查和法律的制裁。
2、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宗族在此类违法犯罪中的主体主要是由 宗族成员所构成的家族企业或犯罪团伙。正如上述宗族的功能之一是生产经营协作,协作的利益涉及宗族成员的利益,一些宗族企业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走私,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共同的违法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宗族所进行的此类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1)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例如,为了争抢摊位,争夺水源、矿产,维护宗族利益宗族成员一哄而上、集体打斗造成他人的生命健康损害;有时过年、过节喝酒后发生打斗,家族成员卷入其中,造成严重后果①。(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违法犯罪。主要涉及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较为突出)、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多人行为;侮辱诽谤的违法犯罪;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以控制、干扰、破坏选举最为突出。宗族成员往往利用宗族势力控制选举的过程,本家观念使宗族成员从本族利益出发,投本家一票,使“外人”落选,或根本得不到提名,有的甚至暴力威胁他人“选”或“不选”某人,更严重的对不满意的选举结果施加压力给以更改或“重选”,从而严重破坏民主生活,把持村政,将其笼罩在宗族势力之下。
4、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宗族成员聚集族众哄抢公私财物、共同违法犯罪甚至结成犯罪团伙进行抢劫、敲诈勒索、抢夺、盗窃、诈骗等活动。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包括:(1)扰乱公共秩序。如,宗族成员妨害公务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招摇撞骗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聚众斗殴及寻衅滋事、赌博行为(比较多见)。近年来,农村宗族成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比较严重,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尤为恶劣。(2)妨害司法。宗族中有的成员涉及司法诉讼,宗族中其他成员因为宗族的亲缘关系而妨害司法,进行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窝藏包庇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有的宗族成员或依靠其强大的宗族势力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使得国家的司法效果无法实现。②
6、贪污贿赂的违法犯罪。农村宗族涉及此类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农村的宗族成员与已经脱离农村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宗族成员相勾结,对其进行行贿满足宗族成员的不正当利益,教唆、协助其进行受贿、贪污的行为以及挪用公款归宗族成员们使用,因而构成行贿的个体或共同的违法犯罪及贪污、受贿等共同的违法犯罪。
此外,一些类型的违法犯罪,例如渎职违法犯罪,其主体虽然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是客观方面所表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中之“私”,不乏农村的宗族关系之“私”,正所谓“朝中有人好做官,大树底下好乘凉”,为了宗族之私利而损害国家之公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村宗族势力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众多的宗族违法犯罪形式中,宗族成员的共同违法犯罪是主要的、严重的。其中,联姻不成反成仇人的家族成员的打斗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发生在无极县明秩寺村的杀人案就是家族成员的共同违法犯罪的结果。③宗族成员相互勾结进行盗窃、抢劫的违法犯罪,时见报端。例如,泊头市王武镇码头村的特大持枪入室抢劫案中的犯罪分子王振亮、白化东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成员。④宗族成员妨害司法对犯罪的宗族成员的窝脏情况,更为多见。例如,发生在承德的第一劫案中,犯罪分子的哥哥和姐姐为犯罪分子窝藏了巨额的赃款。⑤由此可见,宗族成员的共同违法犯罪因为宗族关系而更易发生、危害性更大,也因为宗族关系而更为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因此,也就成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
三、农村宗族势力与其他恶势力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当前农村不稳定的重要的致乱因素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村黑恶势力的存在。这些黑恶势力形式多样,有组织松散型的团伙,有组织严密型的集团,有的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有一些封建迷信组织。(1)较为松散的流氓团伙恶势力主要是由16-30岁之间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或是无业青年组成,其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酒后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恶劣行径以及进行盗窃、抢劫等活动。(2)严密组织的甚至是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较多,年龄差较大,等级职责较为明确,有严格的内部制度规定。其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非法手段攫取农村基层政权,并以经济实力为后盾寻求更大的政治保护,崇尚暴力称霸一方,进行盗窃、绑架、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无恶不作。(3)封建迷信组织主要是一些巫婆神汉、风水先生等人组成,违法犯罪的表现主要是宣扬迷信、装神弄鬼、借办神事聚敛钱财等,严重破坏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劳民伤财,甚至利用封建迷信引发械斗,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另外,农村近年来流行“拜把子”,由几个、十几个姓氏不同、年龄相仿、村籍不同的背景不同的人结拜兄弟,这些人有的是村干部、有的是企业主、有的是虽无权、无钱但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他们因友谊或利益或友谊和利益参半而联合起来在村、镇甚至县里形成一股“若隐若现”的势力。这种势力的性质比较复杂,不可简单的一概定为“黑”或“白”,其中有的遵纪守法、互相帮助,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但有的则互相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有力支架。
宗族势力与这些恶势力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其密切的联系表现为许多恶势力是由宗族势力发展而来或以强大的宗族势力为基础,恶势力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宗族势力的影响,因此,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许多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封建迷信组织是由宗族成员为核心,采取“拜把子”等形式,联合、招募一些臭味相投的族外分子参加而组成。有的黑社会组织就是宗族势力演变而来,是宗族势力的凝聚,组织内部的秩序就是宗族内部秩序的强化,组织的“老大”就是宗族内的核心人员。因此,宗族势力越大就会促使这些恶势力越快增长,反过来,这些恶势力就会成为维护宗族利益的保护伞,促进宗族势力的对外扩展。所以,宗族的违法犯罪与这些内部有宗族关系的黑恶势力有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宗族势力与这些农村的恶势力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它们形成的基础不同。宗族势力是以血缘宗亲关系为纽带,将宗族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形成的势力;黑恶势力的形成基础并非以血缘宗亲为必要,而是由意图称霸一方、危害社会的人员组成,即除了全部由宗族成员组成,由其发展而来的之外,还有完全非亲非故而“臭味相投”的人员组成的恶势力。第二,它们的内部结构上不同。宗族的内部结构是以由血缘自然形成的长幼辈份为序,不易变动;而黑恶势力内部不存在这样自然形成的秩序结构,一般是由人为规定或经过一些事件活动形成的以某个或某些人物为核心的,权威递减为标准排列次序而形成的内部结构,较宗族结构而言,稳定性稍弱。第三,它们的功能价值上不同。从宗族势力所发挥的客观作用来看,除了上面所述“负”的价值取向外,还存在“正”的价值取向。例如,宗族成员的生产经营协作弥补了单个农民的局限性,其所拥有的亲情优势适应了现阶段农村经济、人文水平。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的启动,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又如,宗族以传统的或现代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各种方式参与协调族内纠纷,处理族内矛盾,协助操办族亲婚丧大事,不仅解决了农民生活和心理需求,而且也为农村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其他的黑恶势力完全没有任何正面价值,其存在只能为农民生活带来不幸,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宗族势力所涉违法犯罪的情况与整个的宗族状况、农村的社会治安相比毕竟是少数,不具有完全的普遍意义,这与河北的宗族传统较弱的状况是一致的。河北的大多数宗族对社会政治的参与仍然处于半公开的状态,更多的只不过是利益的暂时聚集,并没有组织上和制度上的有力保障。
四、宗族势力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
从实际出发,河北农村的宗族势力发展状况和违法犯罪情况虽然并不像南方农村的宗族势力违法犯罪严重,但是其仍然有继续发展的势头,如果不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不对其违法犯罪进行及时有效并且长期的治理,宗族势力的恶性发展就会像一个毒瘤一样危害生命。要治病还必须从病因入手。
(一)宗族势力得以复兴和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
前文已述河北农村的宗族势力的先天不足加上后天打击,几乎毁灭,而在上个世纪末又得以复兴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1)之前对宗族势力的打击更多意义上是对宗族外显特征的毁灭,而宗族存在的血缘基础是客观存在的,无法消失的。(2)农村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对农村的行政控制力量大大减弱。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家庭成为经济上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需要彼此帮助。传统集体经济体制的瓦解,使得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增多,原本疏远的宗族关系得以亲近。(3)传统的宗族观念仍在不同程度的发挥作用,团结宗族成员,增强凝聚力。(4)国家的政策导致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农民不能流入城镇,“画地为牢”的人口控制在客观上强化了农村聚族而居的格局。
宗族势力进行违法犯罪则与以下因素密不可分:(1)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宗族亚文化在成员中广为传播。随着集体经济的收缩,农民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教育也在一定意义上萎缩,思想政治工作留下的空白则为宗族观念中封闭性、排他性和反社会性、反现代性的亚文化所充斥和占领。(2)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无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自身建设,出现“出事没人管”、“管也管不了”的局面,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为宗族违法犯罪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3)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4)农村的立法和司法存在严重缺陷。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性所译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够很好的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重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规则。”[5](P212)而目前的农村立法存在脱离农村实际和民俗的教条主义倾向,法律和一些良好民俗存在不一致,农民则在情感上更易接受习惯做法而排除法律的适用。同时,国家对农村的犯罪控制力较弱,对各种违法犯罪打击不力。许多农村的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司法裁决有名无实,得不到执行,农民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加之诉讼成本又高,所以被害者不选择诉讼而选择更为简约的族内“私了”或族间“私了”,加害者则蔑视法律,违法犯罪有恃无恐。
(二)治理宗族违法犯罪的对策之探讨
当前,河北农村宗族势力的违法犯罪虽然不具有广泛的普遍性,但是其危害相当严重,发展势头也令人担忧,必须予以根除治理。而宗族势力的违法犯罪的存在是以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因此,必须在限制宗族的势力发展的同时,严厉打击其违法犯罪,即综合治理与专项打击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必须承认,血缘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宗族无法根除,目前宗族势力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宗族势力的发展和所谓的积极作用是由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发达的经济和不完善的社会政策造成的,具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政策的完善,宗族势力的积极方面就会由“功能替代事项”诸如农村生产现代化和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取代,所以,宗族势力在历史上消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阶段限制宗族势力发展和消除宗族违法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就是进行各方面的综合治理:(1)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加快农村生产的现代化进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减弱宗族家庭之间的依赖性。(2)改革城乡社会体制,改变二元的社会结构,减少对农村人口户籍变动的限制,削弱维系宗族势力发展的地缘关系。(3)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广大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清除封建陈腐思想,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
针对宗族势力的违法犯罪还必须进行快速有效地专项治理和严厉打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1)完善农村立法。农村是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领域,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一些符合农村社会现实,能够很好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并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村约族规,如果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就轻易的否决和抛弃而另立法制,就可能适得其反;如果能够在破除陈规陋习的同时,对良俗进行一定的吸收,使法律与村约族规内在契合,那么不但可以消除某些宗族违法的“合理性”,而且可以使法制得以宣扬、法律的权威得以增强,有效地遏制宗族违法犯罪的发生。(2)健全基层政权组织。在切实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支持,发展党员避免“裙带关系”和亲缘因素的影响,不能把村干部是否具有较大的宗族背景作为是否给与支持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宗族势力强大的村镇,严厉打击称霸一方、对抗政府的农村宗族势力。(3)严格执法和严肃司法。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坚决依法制止宗族势力的发展和蔓延,加强对宗族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分析其规律和发展趋势,对其严厉打击,决不姑息,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是根据宗族势力违法犯罪的特点,司法活动更应深入调查,慎重仔细,特别是对于证据的采集和确认。例如,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且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在对农村违法犯罪的证人证言的审查时,一定要仔细审查证人的身份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具有宗族关系。对于具有宗族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可轻易采信,而应深入的核实其客观性以免虚假证言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二是采取具有特殊性的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利益观念的增强和宗族血缘观念的减弱在河北农民中的存在是个不争的客观事实,这既有利于减少宗族势力的违法犯罪,同时也可根据这一特点对已发生的宗族违法犯罪采取有效地打击措施,即在依法惩处的前提下,侧重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和“罚金”的刑事附加刑的措施,并且一定要得以执行。由于农村经济生活水平低下并且生产劳作具有自然形成的时间性,农民对金钱和自由的选择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较轻的行政和民事违法,处于罚款和金钱赔偿比其他的诸如拘留、道歉等措施所起到的效果要好;对于较轻的刑事违法犯罪,农村的宗族成员宁可愿意被处于“三个月的管制或一个月的拘役”也不愿意被处于“一万元的罚金”;对于较重的刑事违法犯罪并处“罚金”的威慑更大。因为对于其人身自由的剥夺在较短的时间内客观上不会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而金钱损失的影响不但立竿见影而且波及其他家庭成员。所以,根据农村经济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宗族违法犯罪的客观表现,笔者认为在严格执法和严肃司法的前提下,采取“金钱”的法律制裁措施对于瓦解和打击宗族违法犯罪更为实用和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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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钱穆: 现代中国学术论衡[M]. 长沙:岳麓书社,1986.
作者/出处:胡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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