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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移民后裔异姓同宗现象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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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民族的姓,不仅是一种记录族群血缘关系的见证,也是后人寻觅同姓支脉繁衍、迁徙,探求家世渊源脉络的基本线索。但是,在中华民族姓氏的嬗变中,异姓同宗现象却相当普遍。而明初以降华北移民后裔中的异姓同宗现象,则与史不同。据1993年版河南《内黄县志·氏族》调查,内黄一县之内,异姓同宗现象竟达七宗之多,其中明初移民分姓宗数与避难移民分姓宗数相等。虽然对那些因担心政治迫害而分姓的动因,无须多言,然而,对明初政府行为下的华北移民分姓的动机,无论从移民政策,还是社会学等方面,都有深入考察的必要。  历经元末明初浩劫后的华北,社会经济陷入了濒临崩溃的边缘,为恢复经济,明洪武、永乐两朝数次向中原地区移民。  内黄县既是接纳移民的县份,也是移民异姓同宗现象最为典型的县份之一。下表显现,内黄县异姓同宗大致由三类构成:(1)避难移民分姓3宗。虽同因避难分姓,然动因各异,如董、李、马、关、陈一宗,据乾隆十八年墓碑与《马氏家语》记载,五姓的同一始祖名铁木黎,蒙古族人,元末为河南行省官员。元朝灭亡后,铁木黎携五子逃至内黄,为隐瞒身份,命五子各随妻妾姓,另起汉名,故有董、李、马、关、陈五姓。韦、乌、李一宗,其始祖为韦平,原籍安徽灵壁县。韦平元末受封为宁远伯,后因明军北伐,韦平只身逃匿于内黄焦村,入赘马氏,遂改马姓,生四子一女,一为李姓。韦平临终遗言,五世后复韦姓。故今内黄、濮阳、安阳等地,“韦、马、李一家”之说盛行。相比之下,周、单一宗的演变,系纯政治避难而引发的移民分姓。据《周氏家谱》载,其先人因罹燕王朱棣“靖难”之祸,先避乱安徽亳州,后迁居内黄,兄住宋村,仍姓周;弟住单义庄,改单姓。今周、单两姓均传24世。(2)本地人分姓。姚、李一宗,为原住民,元朝末年,因战乱,县内流河村居民或被杀,或远走他乡,仅余姚、李二姓中的一男一女,二人随结为夫妇,生二子,为延续二门烟火,分别以姚、李为姓。(3)明初洪洞移民3宗。据二安乡小槐林村戴、马同宗墓碑文记载,始祖子成、子才祖籍山西洪洞,明洪武间移民时,子才改姓马,二人一同被迁至此,死后并排筑墓,故谓“双立祖”。陈、邵一宗改姓情形与此相同,井店集今尚有“陈邵墓碑”。王、温一宗,六村乡温邢固王、温两姓始祖原居洪洞县枣林村,明永乐年间迁来,生二子,一随父姓王、一随母姓温。      二    内黄县境内第一、第二两类异姓同宗的成因,为姓氏嬗变中的常见现象,而第三类移民的分姓动因,着实不甚明了。既然是响应政府号召下的移民行为,为何要变姓而居?这是内黄县姓氏所特有的,还是华北地区的普遍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内在动因是什么?现有内黄县资料,尚不足以理清其脉络。但是,我们从华北部分移民家谱、墓志与方志的记述中,可以找到一些资料,有助于对这一现象的破解。  内黄县东庄乡西台头村《始祖马二公讳克左配赵君之墓碑》载:“始祖原籍中国山西省洪洞县标岗村,兄弟四人,长讳克旧,迁居安阳郎固村;我祖克左,迁居内黄县西台头村;三讳克右,迁居汤阴县宋良桥村;四讳克良,迁居安阳县北坞村。系明永乐二年迁居各处,因地为家。”明确记载弟兄四人分处四地,未聚地而居。  民国河南永城《崔谢张陈四姓族谱》载:明朝洪武三年春,始祖金明由中国山西省洪洞县迁居河南永城县古城村。迁居时始祖携四子,将四子分为崔、谢、张、陈四姓,棋布而居,使之互相友助,出入守望。始祖逝世后,卜地沙土刘集之西。二世祖寿终,皆归葬于祖茔。三世祖始各自茔域:崔氏之茔卜葬于陈氏村北;陈氏之茔卜葬于崔氏村南;谢氏之茔卜葬于张氏之右;张氏之茔卜葬于陈氏村西,是望后世亲亲密密,互相拜奠,互相祭扫,不致生亲而见疏之虞。  曹县《长刘庄魏刘氏合谱》则完整的记述了魏、刘同宗的原委:“予族山西平阳府洪洞县人士,大明洪武二年迁民诏下,条款具备,律历森严,凡同姓者不准居处一村。始祖兄弟二人,不忍暂离手足之情,无奈改为两姓,铜佛为记,传流至今五百余岁依然相在……阁堂对联曰:‘两姓人众莫测辟木百枝实基本,刘魏物繁难量犹水万派总同源。’‘一本散万殊两姓枚举言分考,万殊归一本刘魏大同观合宗。’”显然,明政府同姓同宗不允许分置一处的移民安置政策,是刘、魏分姓同居一处的根本原因。然而,在移民政策与同宗情结的相互作用下,为实现二者的相互和谐,且确保本地刘魏后代子孙区别于其他同姓异宗支脉,他们以“铜佛为记”,以维系后世同宗情结。  至此可以推知,内黄戴、马一宗移民分姓的真正原因,是明政府“凡同姓者不准居处一村”的移民分派、安置政策造成的,否则,移民决不会违背血缘情结而改变后代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在政策与亲情矛盾之间,分姓既从现象上顺应了移民政策,又从心态上维系了同姓同宗相处一地的情结,虽形式与内容不尽一致,然而这一变通方式却调和了政策与亲情之间的刚性冲突。政府在签发移民去向时,尽可能将移民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分派到不同地方,这一分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移民家庭因宗族势力迅速壮大,而威胁到原住民的利益及社会稳定的一种可能发展趋势,因而,凸显了明政府的防范意识与管理的前瞻性。  因此,对于渴望聚居一处的部分移民家庭来说,变姓是顺应明政府移民政策、确保骨肉相联的一种有效的可行性对策。  同居一处的异姓同宗,为了不使后代彼此不相认同,在分姓之初或若干代后,仍以一种信物彼此标识。如曹县长刘庄魏、刘二氏约定的“铜佛为记”。立于康熙六十年(1721年)的内黄温邢固王氏祖碑,也旨在“置石一方,以志木本水源之思。具溯其渊源,上以识祖德于不忘;序其世系,下以垂子孙于无既。唯愿后之子孙,因时致教,勿忘其本;世世刻铭,勿紊其序”(《内黄县史志资料选编》第1辑,1985年)。1931年11月,并店陈、邵二姓后裔所立陈邵墓碑,除祖述二姓家族渊源外,更以警示陈、邵后裔,二姓一世祖“姓虽相殊,祖属同胞,嗣陈、邵为一家,昭穆序一堂,凡我后裔,当念木本水源之情,以起尊祖敬宗之思。感春露而栖怆,报本莫戴;履秋霜而怵惕,追远维殷。后世子孙束刍致祭,宜知姓异宗同,支分而同源者也”。内黄县小槐林村明天启七年(1627年)与清嘉庆十年(1805年)的两通戴、马竖碑,既记载了异姓同宗渊源和发展脉络的基本线索,又反映了明代华北移民安置政策与移民同宗同居的寻根情结。    四    尽管在姓氏演变的不同阶段中,滋生异姓同宗现象的内在机制彼此迥异,但明代华北移民的异姓同宗现象,却折射了血缘亲情纽带与政府移民安置政策的冲突与协调关系。诚然,明初的华北移民既起到了调整帝国区域人口分布的作用,又达到了短期内恢复灾区经济的目的。然而,若同姓移民大家庭迁居一处,可能会随着移民家族势力的增长,对其他移民或原住民的利益产生影响,将不利于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移民分遣伊始,将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年丁男的移民家庭,分派异处是最好的选择。而长期形成的具有强烈的血缘情结的移民家庭,在这一既定的移民分置条例面前所能选择的,除无条件服从外,惟有在不与明政府移民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通过其他变通途径,确保骨肉相聚一处,因此,变姓是一种最有效的应对措施。当然,变姓亦非每个具有两个以上成丁的移民家庭所能做到的,如果该方式具有公开性,那么明政府的这一移民分置政策,无疑将形同具文,所以,分姓移民家庭,在迁徙地确定之前,有可能曾通过某种方式,诸如贿赂或通融登记里书、分遣吏卒等,将分姓后的丁男姓名同列一处,并迁一地。随着分姓后的移民后裔支系繁衍,为追溯家族渊源,维护同宗情结,或通过历代家谱的编修,或通过对一世先人的拜祭,铭记同一地域异姓同宗的演变历程,以维系姓氏中根的观念。明代华北移民群体中的异姓同宗现象的出现,不仅折射了明初政府分置华北移民的一种微观操作政策,而且也暗示着一种潜在的社会背景与人文现象。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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